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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如何認定利用微信群傳播淫穢物品

2022-02-23由 山東司法 發表于 農業

傳播婬穢物品罪怎麼定性

核心提示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藉助網路大肆實施違法犯罪,不僅侵蝕了網路空間,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還讓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利益深受其害,而利用網路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案件就是其中之一。在涉網違法犯罪案件中,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不同的犯罪性質在定罪量刑上有著本質的區別。筆者結合案件,談談相關法律的適用。

案情簡介

江蘇省靖江市公安局在偵辦一起利用網路傳播淫穢物品案時發現,當地微商宋某為推銷性保健品,建立了性保健品下級代理微信群,群名分別為“OK團隊代理群”“宅女團隊禁廣告連結群”等。其中,宋某在“OK團隊代理群”內向下級代理商傳授建立微信群傳播淫穢物品以吸引男性顧客的方法,在“宅女團隊禁廣告連結群”內釋出大量淫穢影片連結,以便下級代理轉發。警方查明,宋某建立的這兩個微信群人員分別為250人、200餘人,在群內分別釋出了黃色影片連結73條、100條。經鑑定,所連結的上述73條黃色影片中有47部屬淫穢物品、100條黃色影片全部屬淫穢物品。隨後,宋某被警方抓獲。經審訊,宋某對為推銷性保健品,建立下級代理微信群,釋出淫穢影片連結以吸引人關注,達到廣告效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意見分歧

本案在偵辦過程中,圍繞宋某涉嫌犯罪行為的定性產生了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影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宋某在建立的兩個微信群內釋出大量淫穢影片連結,該連結屬於包含有淫穢內容的淫穢物品,且連結中淫穢影片的數量達到了定罪處罰的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宋某為了銷售性保健品並從中牟利,在下級代理微信群中釋出大量含有淫穢內容的影片連結,且傳播的影片數量和人數達到了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的標準。

第三種觀點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是指利用資訊網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或者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宋某利用資訊網路設立代理微信群,釋出淫穢影片,直接目的並不是為了傳播淫穢物品,而是為了促銷、推介性保健品釋出淫穢影片供下級代理轉發,其行為應當定性為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法理評析

筆者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理由如下:

首先,宋某的行為符合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情形。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29條新增加的罪名。刑法第287條規定,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宋某的行為屬於第(一)、(二)的情形。

其次,對宋某建立的通訊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界定,應從微信群設立後其主要從事的活動加以判斷。

宋某建立以保健品下級代理為群員、群名為“OK團隊代理群”“宅女團隊禁廣告連結群”的微信群,在該群內向下級代理傳授建立微信群傳播淫穢物品以吸引顧客的方法,其行為應屬於違法犯罪活動。

再次,關於釋出違法犯罪資訊的認定。

宋某在“OK團隊代理群”“宅女團隊禁廣告連結群”內釋出的影片連結,經鑑定該影片連結中含有黃色影片屬淫穢物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7條第(二)項中的違法犯罪資訊。

最後,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

刑法第287條規定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三種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目前尚未出臺具體司法解釋,那麼該“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判斷?本案例從釋出淫穢影片數量、設立下級代理微信群人數、下游犯罪危害後果等方面對此進行了探討。宋某的兩個下級代理微信群分別為250人、200餘人,經鑑定認定的傳播淫穢物品影片數量分別為47部、100條,且宋某的下級代理姚某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已被判刑。因此,應當認定宋某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情形。

綜上,宋某利用資訊網路設立用於傳授犯罪方法的通訊群組,釋出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87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刑法第287條第三款規定“有該條第一款、第二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重於傳播淫穢物品罪,因此,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最終,靖江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