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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清償的十三種方式

2022-01-11由 南有零星 發表于 農業

付酬什麼意思

在工資支付法律關係中,“誰用人誰付酬、誰欠薪誰清償”是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實踐中,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趨複雜,導致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後有時難以及時確定拖欠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為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拿出專門一章就“工資清償”進行了明確規定,也在“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一章,就工資清償進行了特別規定,旨在便於確定拖欠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及時有效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工資發生拖欠清償方式有以下十三種。

一是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這是對清償責任最基本的情形進行明確。

二是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由該單位或者出資人依法清償。

三是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四是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和九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由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清償,也可以選擇由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是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六是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七是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併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併或者分立後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八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登出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註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九是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十是工程建設專案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十一是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十二是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十三是工程建設專案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實踐中,一些誠信缺失的個人和組織,為達到不法目的,精心研究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漏洞,給用人單位帶來諸多挑戰。為此,《條例》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透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就勞動合同簽訂、日常考勤和工資核算、工資支付方面進行具體規定,依法規範合作者和勞動者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對於工資支付責任主體和工資清償主體相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律規定辦理即可。對於工資支付責任主體和工資清償主體可能不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欠薪案件中,應當責令工資支付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將可能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刑事犯罪問題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對於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絡等情形的,《條例》也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中,應充分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周密組織調查,在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的同時,也要依法向公安機關移交惡意欠薪個人和組織的違法犯罪問題。只有雙管齊下,才能避免可以出現的行政不行為的法律風險,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