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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一方僱工受傷害,怎麼賠?

2022-01-11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農業

農村僱工受傷怎麼賠償

合夥一方僱工受傷害,怎麼賠?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夥合同可對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進行約定。

近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肥東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趙某和胡某的合夥糾紛的一審判決予以維持,認為趙某和胡某均應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共擔風險。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30日,趙某和胡某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合夥從事專線運輸工作,並約定雙方共同經營、利潤平分,成本、房租、風險、虧損共同承擔。2017年6月3日下午,趙某僱傭的個人楊某某在其與胡某合夥經營的合肥某批發市場工作時受傷,楊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判決趙某賠償楊某某各項損失合計38842。11 元。

後趙某向楊某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在此期間,趙某多次向胡某主張楊某某的事故賠償款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胡某未同意,雙方協商不成,趙某訴至法院。

案經送達後,肥東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此案。庭審中,趙某陳述楊某某是在其與胡某合夥經營的場所受傷的,雙方合夥合同中約定共同經營、利潤平分,成本、房租、風險、虧損共同承擔,故楊某某的賠償款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

胡某則辯稱楊某某是違規操作,約定的共同承擔應單指正常操作,故向楊某某支付賠償款的責任應當由趙某獨自承擔。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7年4月30日,趙某和胡某簽訂的合夥協議未違反法律及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共擔風險。在合夥經營期間,楊某某在趙某和胡某實際合夥經營的合肥某批發市場工作時受傷。趙某與胡某系合夥,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趙某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後,對內向胡某追償一半賠償款的訴求,理由正當,合理合法,肥東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判決後,胡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合肥中院審理認為,趙某與胡某合夥經營合肥某快運公司,該公司的工作地點在合肥某批發市場中,日常經營專線運輸工作,合夥期間雙方對合夥事務存在一定的分工,即使楊某某的受傷地為趙某具體管理,亦不能據此認定胡某無需對楊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趙某與胡某對於合夥的權利、義務應及於合夥的所有事務,而具體依據則為雙方簽訂的合夥協議,協議明確載明“利潤平分,成本、房租、風險、虧損共同承擔”。鑑於雙方對於承擔風險及虧損的比例未作進一步約定,趙某訴請胡某承擔楊某某賠償款的50%,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裝置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民事活動。在合夥協議(合同)協商時應明確出資的比例、約定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內容等,如果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合夥企業產生收益、虧損均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推定,不利於最大可能的保護各合夥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當合夥企業產生對外債務時,受害人可以向任一合夥人主張損害賠償,該合夥人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進行追償。在對外清償債務的過程中,應當及時固定證據、積極主張訴權,並與全體合夥人應進行友好協商,攻堅克難,努力讓合夥事業更上一層樓。

編輯:王宏礽

【來源: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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