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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3]106號為何括號中“不包括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

2022-01-05由 程式設計知識大全 發表于 農業

產成品是什麼意思

原創2015-08-18 第三隻眼第三隻眼

事由

各位看官,有無留意到財稅[2013]106號檔案中如下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同時我們看一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兩個檔案的非正常損失是有差異的:

財稅[2013]106號

增值稅暫行條例

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燬的貨物

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在條例的釋義中,是這樣解釋的:這些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或者所耗用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是由於納稅人自身原因導致徵稅物件實體的滅失。為保證稅負公平,其損失不應由國家承擔,因而也就無權要求抵扣進項稅額。這裡的在產品,是指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產品,與產成品對應,包括正在各道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和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者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產成品,是指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並驗收入庫,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第三隻眼的分析

財稅[2013]106號檔案,人家明確的規定了不含固定資產,即可以理解為消耗的折舊,是不用考慮進項稅額轉出的,因為一個產品的組成,消耗的物料往往是直接形成價值構成的,所以對應找出來(物料可以用加權平均等價格進行計算),而對於固定資產,人家原來一次性抵扣了,就不要考慮什麼轉出了。但像其中的人工費用,這是沒有進項的,因此呢,雖然是產成品的組成價格,仍不需要作轉出處理,所以不要拿著其成本總價來作轉出處理。

那這樣是不是說,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沒有提固定資產,是不是就要含進來不得抵扣轉出呢,都是增值稅,差距非要這麼大嗎,其實小編認為,這個是原來沒有想清楚,或規定清楚,搞得很多同志認為折舊要作轉出,在財稅[2008]170號檔案中還說的挺“明白”: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淨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淨值。

但小編認為,這也沒有必要,也不合理,因為固定資產還是繼續發揮功能的,讓人轉出這不是非讓人家消失不行?所以,個人認為這個條款的規定,還是要正當的理解,不宜走的太偏門武功出來。如此這樣,就多讀一下小編的武功手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