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取得個人代開發票的涉稅風險
2021-12-11由 資深財務達人 發表于 農業
開個人勞務稅有什麼影響
建安企業由於業務需要,向個人收取的的增值稅發票,那麼取得個人提供的發票有什麼注意事項呢?下面跟大家說一說發票的避“坑”攻略。
科普小知識
Q
建築企業與個人發生應稅業務,個人如何開具發票呢?
A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Q
個人代開發票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A
根據經營專案的不同,個人提供建築勞務或工程服務,一般涉及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來看案例
某建安企業取得一張包工頭到稅局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但會計沒注意到發票備註欄這句話,這句話代表什麼?如果這張票入賬了會給企業帶來哪些風險呢?
首先,發票備註欄寫這句話,稅局的意思是企業需要為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那麼個稅如何代扣代繳呢?來看政策: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從政策中我們看出,以上八大所得,均需要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上述案例中,稅局要求企業按照哪項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呢?很顯然,是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那麼“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率是多少?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也就是說,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支付方(扣繳義務人)需要按照個人的收入額(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減800;超過4000元減20%),乘以上述稅率表中的預扣預繳率,計算並扣繳稅款。
有人會問,如果支付方未扣繳稅款怎麼辦?
後果較嚴重!
根據《稅收徵管法》: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於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於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於1-5萬元的罰款。
又有人問,如果不代扣代繳稅款,稅局能發現嗎?
參考一個稅局檔案: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於做好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的通知
晉稅函〔2019〕116號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事後管理,
定期彙總統計納稅人代開發票資料,並與相關納稅人的自行申報資料和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資料進行比對。比對結果不一致的,作為風險事項推送至主管稅務機關。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於接收到的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風險事項,應及時進行風險處置;對於取得所得未按規定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和支付所得未按規定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嚴格依據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那怎麼辦?個人為企業提供發票都必須代扣代繳嗎?
答案是,否定的!!!
眾所周知,個稅法改革後一共有九大所得,上述政策中規定的有八項所得需要代扣代繳,另外一項所得是
不需要代扣代繳的,即“經營所得”。
換句話說,如果企業給個人支付的是“經營所得”,是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問題來了,個人取得什麼樣的所得是經營所得呢?
還是老一套,
看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經營所得包括: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好了,問題說到這裡,也就基本清晰了,建安企業向個人取得發票後,稅局給認定的到底是“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呢?從票面上並不得知,因此就存在未扣繳稅款的風險。
重點來了!
建議各位財務小夥伴,你們在跟個人索要發票時,一定要將
發票和完稅憑證
都要過來,仔細檢視個人在稅局代開發票時,稅局徵收了哪些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稅局有沒有按照“經營所得”徵收,否則風險就來啦。
附上個人代開完稅憑證供小夥伴們參考。
以上兩個事項是建安行業財務小夥伴實務中很容易踩坑的情況,年底關賬前,對上述事項進行檢查,有風險及時補救處理,安心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