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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怎麼寫具有法律效力

2021-10-12由 盧明生律師 發表于 農業

可以就婚前婚後財產作出何種約定

何為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確何為婚內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也稱婚內財產約定,是指夫妻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訂立的關於婚前及婚內獲得的財產如何分配達成的協議,可以約定全部歸各自所有,或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當然,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對於家務分配、忠實義務、經濟往來、子女生育、撫養教育等等與婚姻生活相關事項都可以進行一攬子約定。所以,婚內財產協議不僅僅是財產約定的協議,可以約定的內容後面有專門例示。

婚內財產協議怎麼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與婚前財產協議有什麼區別

婚內財產協議相較於婚前財產協議而言,除訂立協議的雙方已經結婚登記具有法律上夫妻關係外,在協議條款的設定上差異不多,主要差異表現在:

1、婚內財產協議可以約定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婚前財產協議一般需要等待雙方辦理完結婚登記手續後才有法律效力,除非協議中關於婚前的財產分配有特別的約定,並且該約定不受雙方結婚與否的限制。

2、婚內財產協議基於簽訂時雙方已結婚,對於需要約定的婚內財產情況乃至婚內生活的其他情況瞭解的會更為全面,實踐中需要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往往是基於某些特別事件的發生(或婚外情、家庭暴力、生育等),並且多會對財產歸屬作出有利於另一方的約定,這時對於相關涉及財產本身的權屬認識就顯得尤為重要,否則會極大影響該約定的效力性;而婚前財產協議簽訂時,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對於婚後生活的相關約定多是預設性商談,很可能結婚之後的情形與結婚前的預設會有極大改變導致協約內容對一方不公或不利,就需要重新訂立或者有意進行調整。

婚內財產協議怎麼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有效確立的四個重要事項

基於我國《民法典》仍然確認的是“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內所得共同制”的財產製度,也就是自結婚登記之日起,男女各自收入、所得(具體法條見文後)都應歸夫妻共有;婚內形成的債務一般也應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婚內財產協議的價值,當然就是要有別於前述法律規則,也就是《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前或婚後所得,可以約定均共同所有;也可以是均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看似夫妻雙方對於各自名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及收入怎麼約定都行,但依法條內容及司法實踐,應注意以下四個重要事項:

1、條款約定的語義清楚,不會發生歧義

也即對哪一方名下的財產、哪項(或哪些)具體的財產歸屬要有別於一般規則。比如這樣的約定就會存在爭議:“雙方明確,各自名下的銀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注意,雖然人們的工資收入一般透過銀行賬戶獲得,其他收入也往往會存入銀行。但是,也有可能是現金,甚至是其他等價物。那麼這樣的約定就存在疏漏,非銀行存款就得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及第1063條的規定來辨析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2、 個人所有的不動產要約定為共有,應辦理公證或加名手續

根據現行司法實踐,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要想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一般要求對財產協議辦理公證手續,或者及時至房屋登記部門辦理加名手續。對於婚前房產可能還存在銀行按揭還貸無法辦理加名手續的,則只能去辦理公證。否則,會認為這樣的財產協議屬於贈與性質,而不動產贈與行為的實現,只能是辦理公證或者加名手續;要不然,“贈與人”可以反悔。

3、婚內財產約定的效力權限於夫妻雙方,不對他人具有約束力

這就涉及到善意第三人以及第三方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主要涉及到夫妻一方擅自處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約定歸另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如果購買人不知道夫妻雙方對財產處分有特別約定,對於獲得該財產已按市場價格支付了公平對價的,被侵權的夫妻一方就不得以夫妻雙方有財產約定而主張該處分行為無效。而第三方的意思表示,可以這樣:第三人贈與夫妻一方某項財產,該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受贈人不得將該財產轉贈他人或與他人共同,否則贈與人有權收回;如果有這樣的前提,那麼夫妻雙方就該受贈財產進行共有的約定就無效。當然,夫妻對於債務的承擔約定也同理,就不再贅述。

4、違約責任要明確,以防止財產無法追回

正如前面所述有善意第三人存在的阻礙,難免出現夫妻一方擅自處分財產導致雖有財產約定但財產仍無法追回的問題。就此情況,可以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以防止日後違約責任無法賠償足夠的問題。比如,一方因擅自處分財產導致另一方權益的受損,若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及追責,難免要委託律師代為處理,但是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律師費就要自己承擔。

婚內財產協議怎麼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的建議條款

開篇已解釋,婚內財產協議雖名為“財產”協議,但不僅限於財產的約定,也不僅限於婚內事項的約定,可以就婚前、婚內的任何有價值的事項都進行約定。盧明生律師基於司法實踐經驗,建議可以就以下21個事項約定清楚:

1、結婚登記前各自獲得財產的約定

2、結婚登記前共同參與獲得財產的約定

3、婚前財產是否因結婚而轉變

4、婚前按揭房產婚後不同還款的約定

5、婚後所得來自於各方父母的饋贈

6、婚後各自獲得財產的約定

7、婚後所得各自所有但有共同參與獲得的財產

8、婚後繼承所得的約定

9、婚後的家務分配

10、婚後的生活費用承擔

11、婚後忠實義務的約定

12、婚後有家庭暴力、吸毒、賭博等惡習的約定

13、婚後各自家庭關係處理的約定

14、婚後是否生育的約定

15、婚後子女撫育的約定

16、婚後寵物收養的約定

17、婚後負債的約定

18、婚後互相擔保的約定

19、婚後財產處置的約定

20、婚後互相財物往來的約定

21、婚後行為不符合協議約定是否產生變更協議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