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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式和公示情況是指什麼?

2021-10-04由 勞達laboroot 發表于 農業

事項公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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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達李永超點評

最近經常有朋友諮詢企業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民主程式問題,大家的共識是企業規章制度是否有效民主程式是關鍵,但是對於如何走好民主程式心中充滿疑慮。員工不發表意見或者發表的意見太多怎麼辦?無法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一致怎麼辦?我們公司員工眾多如何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借用現在的一句流行語 “只要思想不滑坡,方法總比困難多”,涉及到企業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民主程式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去考慮。

首先,民主程式之徵求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對於何為“切身利益”法律規定進行了明確列舉,在此不作贅述。徵求意見的方式比較多樣化,如傳統的開會、郵件、網路、發放徵求意見表、設定意見箱等,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徵求意見的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徵求意見均應當注意保留徵求意見的證據。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員工可以選擇發表或者不發表意見,這些均不會影響程式的合法性。對於員工集中反饋的意見,企業應當及時給予解釋和說明,或者重新審視內容。

其次,民主程式之協商確定。徵求意見後形成修訂稿或草案,企業可選擇與工會協商,以工會決議透過為準;企業也可選擇與職工代表協商,在參與人數方面需要注意 30+ 、 2/3 、 1/2 原則。筆者認為,容易獲得多數員工認可的規章制度應當具備以下特徵: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觸碰法律的紅線;同時內容應合情合理,即符合大多數員工的價值判斷標準;企業應持開放透明的態度,採納員工的合理建議;最後需不斷宣貫企業文化和理念。

最後,民主程式之公示告知。同時法律規定企業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對於如何進行規章制度的公示或者告知, HR 們經常是苦惱不已。事實上,有很多公示或者告知的方式可供 HR 們選擇,如學習會、宣講會、答疑會、培訓、考試、部門例會學習、張貼在企業裡的固定公告欄或車間、工作場所等等。有些 HR 朋友也許會問還有其他很簡單快捷的方式嗎?事實上,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在於引導、規範員工的日常工作行為,終極目的是實現企業的經營業務目標,那麼,這就需要企業花費時間、精力推動規章制度的落地執行。

案情概述

甲公司稱李某於 2011 年 8 月 22 日入職甲公司時仔細閱讀了《職員服務志願書》並簽字,《職員服務志願書》中第一條規定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規章制度包括《發行部績效考核規定》和《發行部 2011 年管理規定》。李某認可其在《職員服務志願書》上簽字的真實性,但稱未見過《發行部績效考核規定》和《發行部 2011 年管理規定》,且不同意甲公司依據《發行部績效考核規定》和《發行部 2011 年管理規定》計算其業務提成。李某向仲裁委委員會申請,要求甲公司支付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提成 19515。23 元。仲裁委員會裁決支付李某申請,甲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甲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考核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提交的《職員服務志願書》以簽字來概括性要求勞動者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不足以證明實際向李某公示或者送達了考核制度。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請求。

法官釋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生效需要具備法定條件:

(一)規章制度內容要符合法律。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與法律相牴觸、更不能違法,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規章制度制定程式要合法。程式合法包括制定主體合法,透過民主程式制定。有權以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應當是用人單位有統一全面管理的機構,內部的車間、班組等可以參與制定規章制度,但是不能直接制定規章制度,必須要經過用人單位審批並以用人單位名義釋出。規章制度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行政辦公會不是職工代表大會,經其討論透過的規章制度,不具被合法的民主程式,不發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三)規章制度制定後需公示。未經明示,勞動者無所適從,對其不具有拘束力。一般而言,公示和告知的方式應當採用正規、公開的、可以永久或者較長時間持續的方式。為便於日後發生爭議後舉證,用人單位對公示和告知勞動者應當做書面記載。比如,講規章制度交由勞動者閱讀,並且讓勞動者閱讀後讓其簽字確認。關於公示的方法,可以採用張榜公告,在公告後注意拍照儲存公示證據。

作者簡介:李永超

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式和公示情況是指什麼?

· 勞達管理諮詢公司/勞達律師事務所諮詢顧問

· 長期致力於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實務和理論研究,曾長期在國內某知名物流企業從事企業用工政策研究及勞資風險管理工作。

· 在人事管理制度、員工紀律管理、工傷事故糾紛處理、勞資爭議預防及處理等方面實戰經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