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種拆遷補償協議就算簽字了也可以撤銷
2023-01-24由 徵地拆遷李浩傑律師 發表于 農業
身份證有了行政處罰怎麼消除
已經簽字的拆遷補償協議能不能撤銷從法律層面來講,得看協議本身是否有不合法的情形存在,
如果協議內容或者協議主體存在問題,便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已經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
解除雙方的協議關係。
那麼,拆遷補償協議內容存在哪些不合法情形才可以申請撤銷?
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不夠格
依據
《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規定,有資格徵收集體土地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資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同理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也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委託部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授權政府承擔
,即
非法律規定的徵收主體又非授權部門是沒有資格作為和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協議可申請撤銷。
2、簽署空白拆遷補償協議,以蓋章為取走協議修改
徵收方作為行政部門對於普通公民來說是強勢的一方,
徵收方不應該以公權力干預公民財產權,做出顯失公平的行為。
以空白協議要求拆遷戶簽字,以蓋章為取走協議修改內容有欺詐嫌疑。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規定,一方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律師提醒:
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必須等雙方談妥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並製作好合同後,再行簽署保留一份協議原件。
除了拆遷補償協議本身問題以外,這些情況下籤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也可以申請撤銷。
1、限制人身自由逼迫脅迫、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脅迫、逼籤的情況往往是拆遷糾紛的重災區,經常能夠看到新聞報道某地拆遷方對老百姓採取斷水斷電斷路等嚴重影響生活或者恐嚇、人身威脅等違法方式以逼迫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上簽字,進而引發了矛盾衝突。
雖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有明確規定,對
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仍然無法避免拆遷糾紛的發生,拆遷方透過限制人身自由逼迫脅迫、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行為違反
《民法典》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相關規定:一方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與不具備辨別自身行為的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的一方是行政主體,另一方是我們普通公民,拆遷補償協議的有效性還受到
《民法典》
的規定和約束。如果涉及
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與拆遷方簽訂的拆遷協議,應該被認定為無效因為二者不具備辨別自身行為的能力。
如果是
神志不清的老人
,或者在房屋所有人沒有同意,拆遷方和房主的親戚、朋友簽訂拆遷協議,這樣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律師提醒:
雖然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但是如果協議正規,正常,公平,拆遷戶認為按照市場價格補償可以更進一步提出更多要求而想撤銷的話,是不能夠進行撤銷的,除非是違反了法律規定所簽署的違法合同,即使是向法院進行提起訴訟,也不會獲得撤銷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