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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犯”犯罪中危害結果的認定

2023-01-11由 大頭月亮 發表于 農業

結果犯什麼意思

四川中玉律師事務所呂綠化

“結果犯”犯罪中危害結果的認定

我國《刑法》規定的許多犯罪可大致分為“行為犯”和“結果犯”。“行為犯”是指只要行為人實行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結果犯”即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達到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比如,在侵犯財產的盜竊罪中,如果行為人盜竊了他人500元財物,則會因為沒有達到“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而不構成犯罪;如果盜竊了5000元的財物,則超過了“數額較大”的標準而構成犯罪。在瀆職犯罪中,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瀆職造成國家財產損失一萬元,則沒有達到刑法預定的的危害結果,不構成犯罪;如果造成的損失是一百萬元,則超過了刑法預定的危害結果,就構成犯罪。在“結果犯”中,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能夠依法確定,則因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

因此,刑事辯護律師在辦理有關“結果犯”的案件時,既要根據證據審查當事人涉案的危害結果是否達到了刑法預定的危害結果,更應該認真審查確定危害結果的證據是否達到了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定案證據必須達到的法定標準,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正確實施。

筆者作為一起檢察機關指控的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根據指控證據,以檢察機關起訴指控陳某濫用職權的危害結果不能依法確認,不構成犯罪為主要辯護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支援。四川省旺蒼縣法院以(2007)旺蒼刑初字第0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陳某無罪。陳某被逮捕羈押10個月之後,因無罪判決重返工作崗位。該案反映出辯護律師在對於《刑法》規定的“結果犯”進行辯護時,對行為人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極為重要。

01

起訴指控

檢察機關在對監獄進行對服刑罪犯假釋、減刑、保外就醫專項檢查中發現,四川省某監獄在服刑人員記功、減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法報請立功、減刑的情況。立案偵查後,檢察機關查明主要責任人是副監區長陳某,隨即將其逮捕羈押後繼續偵查。

檢察機關偵查終後根據查證的事實,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在擔任某監獄分管改造的副監區長期間,接受了從其他監獄調入的89名罪犯到該監獄服刑改造,但調入的罪犯缺失了調入前半年的考核檔案。

作為分管改造的副監區長,陳某為了穩定這批調犯的情緒,便於監管,擅自決定讓各分監區將這批調犯與其他罪犯同樣納入記功考核。對於這89名調犯的考核,陳某決定按照調入監區後的現實表現為準,由此來推斷調入前半年的表現,並編造了調犯調入前半年的“百分考核半年累計表”“罪犯日記記載表”及“罪犯加分審批表”等基礎資料。這些行為造成了33名調犯被違規記功,並被廣元市中級法院裁定減刑的後果。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某監獄監區分管改造的副監區長期間,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造成33名罪犯被違規記功並被違法裁定減刑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之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02

辯護意見

筆者作為被告人陳某委託的辯護律師,對指控證據分析研究後,提出了被告人陳某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

1、陳某對服刑罪犯不間斷考核的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監獄應當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對罪犯獎勵和處罰的依據,”及“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罪表現,”“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改造,有認罪服法的”可以記功或減刑。

因此,監獄依法應當對調入的89名罪犯進行連續不間斷的考核,如果不將這批調犯納入考核反而不合法。同時,如果剝奪了這批調犯的考核記功權,可能造成因司法不公導致服刑罪犯抗拒改造,出現事故,陳某反而應當對此負責。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起訴指控的陳某“擅自決定讓各分監區將這批調犯與其他罪犯同樣納入記功考核”的問題。

2、在缺少調犯前半年基礎資料的情況下,陳某建議採用以現實表現推斷之前的表現是迫不得已的做法。本案中89名調犯調入前半年的基礎資料缺失是導致該案的根本原因。而造成資料缺失的原因是原監獄調出該批罪犯時,違反規定沒有隨人移送日常考核基礎資料,並且某監獄在接受這批調犯沒有認真審查調犯資料是否齊全所致。

對於89名調犯缺少“罪犯日記記載表”等基礎資料,被告人陳某作為分管改造的監區的副監區長聯絡了調出監獄及報告監獄領導,但並沒有找到解決方法。當時記功考核時間即將截止,為了穩定調犯的情緒,便於監管,也為了公平公正,陳某提議各分監區將這批調犯的考核標準以到監區以後的表現為準,推定前半年沒有考核資料的表現進行記功考核。各分監區長開會後同意被告人陳某的提議,這也是迫不得已的做法。

隨後陳某根據考核確定為33名調犯記功,並上報監獄審查後報廣元市中級法院裁定減刑。此提議雖然缺乏法律依據,但在當時情況下是對調犯進行連續考核的一個最佳方案,離開這個方案確實沒有更好的方案可選,除非剝奪這批調犯的考核記功權,不對這批調犯進行考核,但顯然對這批調犯不公也不合法。

3、本案的危害結果不能確定。依照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無論是翫忽職守還是濫用職權均是結果犯罪。但透過庭審證據質證,公訴機關並沒有舉證證明所指控的被記功減刑的33名罪犯中哪一名罪犯是沒有遵守監規監紀,沒有認罪服法而不應當記功減刑而錯誤的被記功減刑,可以肯定這33名被減刑的罪犯並不都是不應當被減刑而錯誤的減刑的。而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但檢察機關至今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任何書面糾正意見。

因此,在本案中不僅不能認定這33名被裁定減刑的罪犯中任何一名是被錯誤裁定減刑的,更不能夠依法撤銷已經生效的減刑裁定。由此可以說明,在本案中不能認定這33名罪犯是錯誤減刑的,其危害結果公訴機關未能舉證證明。所以,起訴指控“陳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某監獄分管副監區長期間,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造成33名罪犯被違規記功並被違法裁定減刑的嚴重後果。”顯然證據不足,不應認定。

03

法院判決

四川省旺蒼縣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後,根據庭審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主觀上出於穩定服刑人員改造情緒,逾越職權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調犯記功考核中,在原服刑單位記功考核檔案缺失的情況下,不督促各分監區民警到原服刑單位調取檔案,而自作主張以調犯到某監獄後的表現而編造了虛假的記功材料,經上報後,致33名調犯被記功減刑,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瀆職侵權罪的立案標準和《刑法》第397條的規定,只有因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被告人陳某在工作中違反制度,超越職權,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可以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批評教育。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陳某的違法後果不能依法確認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證一致,本院予以採信。故判決被告人陳某無罪。檢察院未提出抗訴,接受了判決結果。

04

案件小結

本案中的被告人陳某之所以能夠獲得無罪判決是因為在案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筆者作為陳某的辯護律師從三個辯護角度出發,指出陳某對服刑罪犯不間斷考核的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此行為是迫不得已的做法,最關鍵的是本案的危害結果不能確定。法院也採納了這一觀點,在判決中指出雖然陳某在工作中違反制度,超越職權,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其行為的違法後果不能依法確認,可以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批評教育。檢察院針對這一判決結果未提起上訴,亦是對筆者的辯護觀點表示了認可。

由此可見,在例如濫用職權罪等許多“結果犯”犯罪中,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那麼其行為就不構成犯罪。辯護律師應當在辦理“結果犯”的犯罪時,根據證據審查當事人涉案的危害結果是否達到了刑法預定的危害結果,並且認真審查確定危害結果的證據是否達到了《刑事訴訟法》第55條所規定的的證據必須達到確實充分並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定案標準,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