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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日辭職,何時能走誰說了算

2023-01-05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辭職的書面形式有幾種

提前30日辭職,何時能走誰說了算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3日,常某被某貿易公司聘用,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8月12日,常某向公司遞交辭呈。8月22日,公司通知常某已批准其離職請求,並讓其在三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可常某找到的新工作單位要求他9月15日上班,因此他向公司提出,根據勞動者提前30日辭職的法律規定,自己辭職的預告期滿是9月11日,到那時公司才能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如在此之前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公司不予理會,常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處理結果】

仲裁委裁決不予支援常某的主張。

【裁決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離職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賦予單位的權利。勞動者在遞交辭呈後,如果單位沒有在30日內予以批准,勞動者不得離崗;遞交辭呈滿30日後,即使未獲單位批准,勞動者也可離開。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提出辭呈後,如單位需要,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30日的勞動義務;如單位不需要,在預告期30日內,單位可隨時讓勞動者離職並做好工作交接。

本案中,常某於2022年8月12日向貿易公司遞交辭呈,貿易公司收悉後,常某的辭職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常某因9月15日才能到新用人單位報到上班,提出要等預告期30日滿再辦理離職手續的要求,是對法律條款的錯誤理解。而貿易公司在預告期內批准同意,並讓常某辦理離職手續,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常某的仲裁請求無法獲得法律支援。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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