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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京:住了三個月後發現房屋甲醛超標,這三個月的房租可以要求退還嗎?

2022-12-31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甲醛檢測怎麼做

住了三個月以後

才發現租住的房屋空氣質量不合格

這三個月的房租

房東應該給退嗎?

江蘇南京:住了三個月後發現房屋甲醛超標,這三個月的房租可以要求退還嗎?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原告江某在被告宏陽公司處租賃一處房屋並簽訂合同,約定租金每月1100元,押一付三,江某共向宏陽公司支付了4400元。合同簽訂後,江某和妻子即入住。

不料,4月開始,江某妻子(已懷孕)出現身體不適,至省人醫、軍區總院等檢查,診斷為慢性腎小球腎炎。江某認為與室內甲醛超標有關,自行購買檢測試紙檢測,結果超標,江某聯絡公司要求退租,雙方協商多次未果。後江某自行委託智然檢測公司對房屋內的空氣質量檢測,6月7日,智然公司出具檢測報告,結果為甲醛檢測值0。213毫克/立方米,苯檢測值0。035毫克/立方米,甲苯檢測值0。062毫克/立方米,二甲苯檢測值0。085毫克/立方米,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檢測值0。863毫克/立方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不合格。江某獲取檢測報告後,即搬出房屋、告知宏陽公司並將鑰匙寄回。

7月,江某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宏陽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並要求公司退還租金、押金及物業管理費共計6556元。

法院經審理,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雙方租賃合同解除,被告退還原告全部款項6556元。

法官說法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租賃用途。宏陽公司作為經營房屋租賃業務的出租人,應當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治理,使之符合國家環保標準。而事實上,宏陽公司既未主動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也拒絕配合承租人進行檢測,此時,原告江某有權自行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被告僅以原告單方檢測為由拒絕承認檢測結果,該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檢測報告,宏陽公司提供的租賃房屋中有害氣體超標,侵害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屬於民法典第563條第4項規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江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屬於持續性合同,一般來說,這類合同解除的效力“向後發生”,對合同解除前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換言之,

一般來說

,租賃合同解除後,尚未產生的租賃費用不再發生,但出租人有權主張已經產生的租賃費用。但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出租的房屋空氣質量不合格,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為內容的人格權

。民法典第708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宏陽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侵害承租人人格權的重大缺陷,故

不滿足租賃用途要求,無權收取使用費

,江某有權要求退還已支付費用。

作者:李 青(南京江寧法院湯山法庭 )

編輯:史梓敬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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