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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裡甲組織衰敗的原因

2022-12-04由 楚姣賢閒談 發表于 農業

裡甲制度對明朝有什麼影響

明代裡甲組織衰敗的原因

明初建立起來的裡甲組織經過一段時間的執行之後,越來越難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這是因為裡甲制本身在最初設計的時候就包含著矛盾因素,並且其僵硬的制度外殼與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狀況之間的脫節現象越來越嚴重。

(一)裡甲制度本身的缺陷

首先,裡甲之間的賦役負擔越來越輕重不均。裡甲制是以標準戶數為單位編成的基層組織,其制度本身是以各甲、各里之間承擔的徭役額大致均等為出發點。但是,由於裡甲民戶的經濟狀況各有不同,裡甲編制之初,各甲、各里的人丁事產也就不可能達到完全均等的狀態。所以隨著時間推移,各甲、各里的人丁事產相互之間的徭役負擔能力相差越來越懸殊。

其次,戶口與土地分離現象越來越嚴重。明朝政府推行裡甲制的目的,是試圖在地方社會製造出裡甲民戶與土地緊密聯絡的相對封閉單位,這對於有效徵收賦役及進行基層社會管理有著很大的作用。但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併的加劇以及賦役負擔的加重,人口和土地的分離成為一種必然。據乾隆《歸德志》記載:

府境田七萬七百八十頃三十八畝四分七釐八毫六絲,此初額也。久而為境外浸沒者甚多。嘉靖四十三年冬,知府羅複述職入京,因上疏正之。大略計害之明著者有五:‘一曰地虧正額,二曰糧多詭隱,三曰差累居民,四曰訟爭不息,五曰官守失職。’因請將本府所屬州縣境內原被祥、杞、蘭陽、陳留、陳州、宣武、項城、通許、睢、陳、彰德等府、州、縣、衛、所軍民人等節年開墾及置買田地,不論年月久近,盡歸所屬州、縣辦糧納差,其原籍境外糧額一一割歸於墾地州縣,逐縣徵解。人丁則令原籍報冊,應當民差,庶幾丁地各有所歸。

但是,這種人丁與田地的結合是暫時的,到明中葉時二者的分離現象愈加明顯。

第三,裡甲制度本身的保守性。裡甲制度的建立並沒有協調好國家與基層社會之間的關係,而且也沒能將裡甲民戶與賦役土地很好地連線在一起。相反它的實施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國家與地方之間的關係,地方社會很快就出現了日益嚴重的社會分化現象,形成“軍食千頃之田,而千頃之徭賦,猶科及於民。民應三千之徵,而又為軍虛供千頃之徭賦,奈之何不日削而貧也”的局面。在大量佔有土地卻又因享有優免權而恣意逃避賦役負擔的軍事權貴的擠壓下,構成裡甲制核心的裡甲民戶日趨沒落,從根本上動搖了裡甲統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