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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絕對不捕案件 被害人增設三項權利

2022-12-03由 法制視界 發表于 農業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怎麼樣

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審查逮捕的程式構造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並未明確規定被害人對檢察機關的不批准逮捕決定不服時的權利保障機制。刑事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不批准逮捕決定具體可分為三種常見型別:相對不捕(構成犯罪但無社會危險性而不捕)、存疑不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捕)與絕對不捕(不構成犯罪而不捕)。對於相對不捕與存疑不捕兩種決定型別,刑事案件不會因檢察機關的該決定而程式終結,因而不會對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造成直接侵害。

但是,對於絕對不捕的案件,檢察機關一旦作出此種類型的不捕決定,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即告終結,偵查機關便應釋放犯罪嫌疑人,並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此時,因刑事訴訟法對該決定缺乏相應的程式制約,被害人如對絕對不捕決定表示不服,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客觀上面臨訴訟權利被侵害的現實可能。筆者建議,絕對不捕案件對被害人應增設以下三項權利。

一、知情權。知情權在訴訟權利體系當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對被害人知情權的保障,是實現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刑事訴訟所要保護的物件,其理應有權知悉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結果等有關資訊。檢察機關的絕對不捕決定一旦作出,不但產生釋放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效力,亦同時具有終結刑事訴訟活動的後果,對被害人而言,刑事訴訟活動終結意味著其無法透過刑事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利,由此可見,絕對不捕決定可謂影響之大、涉面之廣。所以,應賦予刑事被害人對檢察機關絕對不捕決定的知情權,從源頭上加強對其的權利保障。具體應明確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二、申訴權。司法的理性是相對的,因此不能保證每一個司法決定都是正確的,檢察機關的絕對不捕決定亦不例外。賦予被害人不服絕對不捕決定的申訴權,不但有助於保障其自身的訴訟權利,亦有利於強化外部監督機制,防止檢察機關錯誤司法決定的發生。結合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起訴制度中被害人申訴權的規定,對絕對不捕案件中被害人的申訴權可以規定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檢察機關進行申訴,請求複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三、自訴權。無救濟則無權利,自訴權不僅是對公訴權的補充,更是被害人對其自身權利受損的一種救濟方式。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是刑事訴訟法僅在第180條針對不起訴決定賦予了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利。然而,不起訴決定與絕對不捕決定在效力與後果上具有等價同質性,因此,理應賦予被害人不服絕對不捕決定的自訴權。

(作者單位: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

作者/來源:陝西檢察

應對絕對不捕案件 被害人增設三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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