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商務|涉及外幣結算的貿易糾紛,匯率怎麼說?

2022-12-01由 佺宜之記 發表于 農業

互換匯率怎麼算

隨著深入改革開放,經濟全球化趨勢雖然出現波折,但涉外貿易仍然在市場中扮演重要地位。涉外貿易通常以外幣(主要系美元)作為結算、支付的標準貨幣。但在中國境內訴諸司法程式時,則不可迴避地涉及到是否需折算以及折算匯率問題。本文結合實際案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略作分享。

商務|涉及外幣結算的貿易糾紛,匯率怎麼說?

<外幣or人民幣?>

不考慮所涉糾紛其他背景事實,僅支付幣種這一問題,就常常引起疑慮。如果案涉糾紛合同是以外幣作為結算、支付貨幣,那麼原告起訴時需要換算為人民幣麼?從起訴的啟動程式上看,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訴訟費必須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外幣需進行換算。況且,雖然我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中欠缺相關規定,但《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卻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以該條款作為一般原則看待,訴請交付外幣的,應當進行匯率換算,摺合人民幣進行起訴和判決。這是實務常態,也是司法實踐中較為支援的一種做法。尤其是對於雙方當事人均為境內居民,判決確定義務也在境內履行的,法院也多會主動確定換算匯率。

但是,現行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審理涉及外幣幣種的糾紛時判決支付義務以外幣作為計算單位。在當事人已經有先行約定,或訴爭雙方主要經營活動地、居住地、義務履行地均在境外時,人民法院判決直接交付外幣,亦有先例。基於特定事實,還會有法院不支援當事人幣種換算的主張,認為應當根據實際交易背景確定支付義務對應幣種的情況。典型的如上海海事法院(2021)滬72民初878號案件,儘管原告訴訟請求中對匯率做出了換算,但由於案涉交易糾紛涉及多幣種,故認為原告訴請外幣但進行換算並不合理,最終以美元、加元分別作為計算單位判決被告履行支付義務。

商務|涉及外幣結算的貿易糾紛,匯率怎麼說?

<匯率換算時點>

如前所述,儘管存在判決支付外幣的案例,但以人民幣作為計算單位畢竟是司法實踐的主流。在這一背景下,當事人較為關心的主要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匯率換算的時點。從財務角度,涉外業務中匯率變動損益是需要單獨考慮的經濟風險。以美元/人民幣為例,近半年來美元升值速度畸快,如果判決中外幣美元金額固定,那以年初匯率進行換算還是當下匯率進行換算,對於付款義務人來說有著明顯的差異。

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尚未對匯率換算問題給出清晰指引,所以關於確定匯率換算的時點需要在具案中加以討論並努力爭取。但結合實務案例,也有一些傾向性的規律可以探尋。筆者認為,民商事案件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意志自由,如果交易過程中各方已經約定了固定匯率或者明確匯率換算標準,那麼該約定應當得到法律支援。在沒有約定匯率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交易發生日、起訴日、案件受理之日、判決日、實際支付日(判決直接支付外幣,某種意義上也是以實際支付日作為換算日)等日期都有作為匯率換算日的合理理由。以浙江地區為例,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終9125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除非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固定的匯率,否則按支付當時的匯率折算人民幣應符合合同的本意”;在(2018)浙01民終6441號案件中,中院認可以起訴之日的匯率將美元換算為人民幣。在寧波海事法院(2016)浙72民初845號、(2017)浙72民初1389號案件中,原告起訴主張按起訴日匯率換算,法院同樣予以認可。而在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22)浙民再44號案件中,法院最終判決被申請人需返還美元,並以實際支付日匯率換算為人民幣。綜上,筆者認為,以起訴日作為匯率換算時點,應當是較為普遍和通行的實務做法。但是,如果主張以其他時點進行匯率換算存在合理理由,法院也會予以支援。

<中間價>     

關於匯率,還有個已成定論的小問題,本文一併析之。在外匯交易市場,外匯牌價有現鈔/現匯買入價、現鈔/現匯賣出價、中間價等不同價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如何確定人民幣兌主要外幣匯率的請示的覆函》,確定換算日匯率,應以中間價為標準。無需多加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