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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審民事裁判上訴後,可能發生的幾種結果?

2022-10-11由 遇到事兒了想說點啥 發表于 農業

直接或間接氣死他人犯罪嗎

普遍認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是當事人認為原審裁判存在問題的時候,進行的自我救濟行為。那麼這種救濟行為可能引發的法律結果都有哪些呢?

經查詢相關資料,基本確認存在以下幾種可能:

1、不予受理(不能上訴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和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一審裁判的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和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簡易程式一審終審的適用條件】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程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特別程式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程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一審終審與獨任審理】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撤訴(或按撤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上訴的撤回】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日次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備註:實踐中,人民法院送達的《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中會明確提示:限你於收到本通知書次日起7日內向本院預交。期滿仍未

預交

的,按撤回訴訟處理。

3、二審中達成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上訴案件的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4、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審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使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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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審民事裁判上訴後,可能發生的幾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