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不買房也可以要回錢!但要符合這些條件......
2022-12-01由 今影片APP 發表于 農業
定金已交如何能要回
不少人知道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訂金相當於意向金,不交易可以返還
而定金則不同
一般情況下
如果買家違約的話,
定金不予返還
如果賣家違約,則要雙倍返還
今天小編要給大家提醒的是
這幾種情形定金是可以要回來的
大家別忘了該要還得要
01
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定金該返還
高某與某公司簽訂房屋認購書一份,並交付定金5萬元,約定雙方於某日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若逾期,則視為高某放棄該房屋的認購權,其交納的定金不予退還。
但在高某按約去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卻無法就房產證辦理時間及違約責任與某公司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如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高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案涉《認購書》第5條約定:“如認購方未按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協議並未繳納購房款,則視為認購方自動放棄該商品房認購權,出賣方將不再為認購方保留認購的商品房,出賣方無須通知認購方即有權將該房屋另行出售於他人,認購方已繳納的定金不予退還。”
涉案定金能否返還,取決於未能訂立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
經法院審理,雙方未訂立合同的原因為:未能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故法院認為高某的請求具有合理性。雙方無法簽訂合同系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對此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某公司返還定金。
02
補充協議沒達成可返還定金
馬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定購合同書》,並交定金1萬元。後雙方在協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某公司單方面擬定了一份合同補充協議,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補充,馬某對該補充協議內容不認可,
雙方協商未成,故未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現馬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定購合同書,返還定金。
法院判決:
如果雙方在平等、誠信的原則下繼續進行了磋商,只是基於各自利益考慮,無法就其他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致使本約不能訂立,則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不在預約合同所指的違約情形內,應返還定金。
03
遇國家政策調整定金可返還
雷某與某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一份,同日雷某向某公司交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2萬元。
簽訂了認購書之後,雷某積極準備提供按揭材料配合辦理按揭貸款。
後雷某由於國家政策未能成功辦理按揭貸款,因此要求解除協議,返還定金。
雙方協商未果,因此成訟。
法院審理認為,
由於國家出臺新政策,使雷某在購房時無法取得銀行按揭購房貸款,認購書也無法繼續履行。
據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認購協議書。關於某公司是否應當返還2萬元的購房定金給被雷某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
本案中,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某公司也應將收取的定金返還給雷某。
小編在此提醒
遇到以上情形
可以大膽地向賣方要定金!
資料來源:江西網路臺綜合
編輯:黃珊/ 責編:周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