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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前女方讓男方出錢給自己整容,婚禮後卻分手,能要回整容費嗎

2023-01-03由 三秀律師 發表于 漁業

男方辦婚禮誰出錢

戀愛期間,女朋友讓男朋友出錢給自己整容,之後兩人訂婚並且舉辦了婚禮,現在二人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當初的整容費30000元及彩禮,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訂婚前女方讓男方出錢給自己整容,婚禮後卻分手,能要回整容費嗎

【案情回放】

程某洋與鄧某燕於2014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8月9日雙方“定親”,程某洋給付鄧某燕見面禮10000元,鄧某燕返禮程某洋2000元,鄧某燕實際收禮金8000元。後來在兩人戀愛過程中,程某洋給付鄧某燕整容費30000元,一部3000元手機。

雙方於2015年1月25日訂婚,程某洋給付鄧某燕彩禮80000元,鄧某燕返還程某洋10000元,鄧某燕實際收取彩禮金70000元,程某洋送給鄧某燕金首飾七件及部分衣服。

2015年2月1日,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程某洋給付鄧某燕20000元禮金操辦婚禮費用。程某洋接鄧某燕到家中時,程某洋親屬又贈與了鄧某燕5500元。

婚禮後雙方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因為婚前雙方瞭解不多,導致感情不和,2016年7月程某洋提出分手,並向法院起訴要求鄧某燕返還彩禮金、整容費、酒席費用等共計156500元及金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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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根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解釋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予支援。

本案中程某洋與鄧某燕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程某洋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程某洋給付了鄧某燕彩禮金78000元及金首飾七件的事實。因為彩禮一般是指基於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包括金錢或金銀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而訂立婚約後,結婚前互相來往中,男方主動給付女方的禮品,如煙、酒、肉、衣物、少量現金則不能認為是彩禮,而應理解為婚前贈與,所以對程某洋提出要求鄧某燕返還其親屬給付禮金5500元的請求,應不予支援。

程某洋自願幫助鄧某燕進行面部整容,治療花費30000元,該筆費用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於贈與關係,故不存在返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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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鄧某燕返還程某洋禮金78000元及首飾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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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要想讓法院支援離婚時退還彩禮,需要滿足下面幾個條件之一: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一般情況下“彩禮”糾紛雖然屬於婚前財產糾紛,但是彩禮在很多地方屬於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所以在法院處理彩禮糾紛的時候,也會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