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平虛構身份承諾他人包辦工程專案,詐騙15萬元,判刑多久
2022-11-29由 刑事律師圈 發表于 農業
非法經營團伙會怎麼判
案例來源:
公訴機關
XX
縣人民檢察院
,
(
20
XX
)湘
06
XX
刑初
3
XX
號
被告人
周某平
,男,
1967年生於湖南省
XX
縣,高中文化。
XX
縣人民檢察院以嶽
XX
檢刑訴〔
20
XX
〕
3
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周某平
犯詐騙罪,於
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於2022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XX
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
周某平
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
XX
年
3月
XX
日至
XX
日,被告人
周某平
為牟取非法利益,虛構自己為湖南省
XX
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事實,謊稱可以保證被害人羅某承包到
XX
置業
XX
世紀
某
小區主體承建工程,騙取羅某人民幣
15萬元。所得贓款被
周某平
用於生活消費、還債。
2022年5月25日,被告人
周某平
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
周某平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
周某平
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
周某平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
周某平
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
周某平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
周某平
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願接受處罰,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
周某平
詐騙所得財物應依法退賠給被害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
周某平
犯
#
詐騙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
周某平
依法向被害人羅某退賠人民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