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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平虛構身份承諾他人包辦工程專案,詐騙15萬元,判刑多久

2022-11-29由 刑事律師圈 發表于 農業

非法經營團伙會怎麼判

案例來源:

公訴機關

XX

縣人民檢察院

20

XX

)湘

06

XX

刑初

3

XX

被告人

周某平

,男,

1967年生於湖南省

XX

縣,高中文化。

XX

縣人民檢察院以嶽

XX

檢刑訴〔

20

XX

3

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周某平

犯詐騙罪,於

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於2022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XX

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

周某平

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

XX

3月

XX

日至

XX

日,被告人

周某平

為牟取非法利益,虛構自己為湖南省

XX

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事實,謊稱可以保證被害人羅某承包到

XX

置業

XX

世紀

小區主體承建工程,騙取羅某人民幣

15萬元。所得贓款被

周某平

用於生活消費、還債。

2022年5月25日,被告人

周某平

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

周某平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

周某平

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

周某平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

周某平

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

周某平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

周某平

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願接受處罰,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

周某平

詐騙所得財物應依法退賠給被害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

周某平

#

詐騙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

周某平

依法向被害人羅某退賠人民幣十五萬元。

周某平虛構身份承諾他人包辦工程專案,詐騙15萬元,判刑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