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職工完不成計件任務,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合理嗎?

2022-11-28由 光明網 發表于 農業

計件工合法嗎

職工完不成計件任務,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合理嗎?

案 情

2019年10月,袁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車間工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她所在崗位實行計件工資制,每月有基本生產任務,未完成基本生產任務的,公司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由於袁某年齡偏大、動手能力差,入職兩個月了都未能完成基本生產任務。

2019年12月的一天,公司負責人找袁某談話,告知其從下個月起,如每月再不能完成基本生產任務,公司將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工資。

袁某產生了疑惑:自己每天堅持按時上下班,為了完成生產任務還經常主動留下來加班,平時工作從不偷懶。自己的勞動報酬比最低工資標準低,這樣對嗎?

分 析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只要勞動者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付出正常勞動,不管其是否完成計件任務、完成計件任務質量好壞、未完成計件部分佔多少比例,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就本案而言,雖然袁某未能完成公司規定的月生產任務,但其每天堅持按時上下班,還為了完成任務主動加班,這表明其已經提供了正常勞動。為此,公司必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如果該公司堅持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袁某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依 據

《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