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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噴灑藥物導致鄰近種植戶受損,怎麼判

2022-11-21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農業

農田被汙染如何賠償

導讀

紮實做好服務“三農”工作,為助力鄉村振興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始終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務的重點。近年來,隨著農業現代化程序穩步推進,植保無人機等新型科技裝備廣泛運用於農業生產中,對提高農業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發揮了顯著作用。但無人機若操作不當,則可能對鄰近田地農作物造成損傷,出現科技“助農”變“誤農”的尷尬局面。而妥善處理農業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此類新型侵權糾紛,解決百姓實際問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正是人民法院服務“三農”、助推鄉村振興的重要切入點和著力點。

那麼,當無人機噴灑藥物導致鄰近種植戶受損,應當如何認定損害與無人機灑藥之間的因果關係?在農業產量客觀上存在個體差異的情況下,又該如何認定受害方具體損失呢?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氾水人民法庭便審理了一起因無人機噴灑農藥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對以上司法實踐難題進行了積極探索。承辦法官還針對該案進行了釋法析理,提醒農業機械使用者一定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充分考慮天氣、風向等綜合因素,控制好無人機高度和飛行路線,避免因操作不當而引發糾紛。如果發生損害,受害方應第一時間固定損失,條件允許還可以採用公證方式對證據進行確認。

無人機灑農藥鄰近作物欠收

許某在江蘇寶應承包了200畝農田種植水稻。2021年6月某日凌晨,為給稻田除草,許某首次嘗試使用無人機向稻田噴灑農藥。但當天因受風力影響,無人機噴灑的藥水隨風向周邊飄灑……

兩天後,鄰近田塊的農戶崔某在田間巡查時發現,自己水田裡辛苦種植的200畝芡實突然蔫了,葉片開始發黃,似乎是噴灑農藥所致。崔某當即打電話給許某妻子劉某,要求對方給個說法。劉某迴應稱:“我們使用的除草劑本就不重,你用碧護吧,輕微中毒打碧護就行。”於是,崔某按照劉某的意見,花費了9000多元對芡實田進行補救,但最終效果欠佳。

經過此事,到了芡實成熟季,崔某田地的收成和往年相比出現明顯下降。此後,雙方因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並向當地派出所報警。經調解未果,崔某選擇將許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許某賠償其損失。

現場勘驗多方求證公證判決雙方皆服

庭審中,被告許某辯稱雙方田塊間隔較遠,且其噴灑作業時無人機飛行高度僅2米,該高度與雙方田塊間的田埂高度相當,因此無人機噴灑作業不可能對崔某田中的芡實造成任何影響。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到案涉田塊進行實地勘察,發現兩塊田地相隔約30米,中間的田埂高度約2米,但透過檢視無人機完整飛行記錄發現,事發時,實際平均飛行高度為3米而非許某所稱2米左右。另據當天氣象資料顯示,當日風力達3至4級,風向為東南風,正是從水稻田到芡實田的方向,而無人機作業過程中會對藥水加壓霧化,如遇到大風,飄灑的可能性很大。同時,承辦法官還走訪了當地農業技術專家。專家表示:“芡實對除草劑極度敏感,一旦受到藥害,損失很難避免”。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許某使用無人機噴灑除草劑後,短期內原告的芡實田即出現枯黃現象,同時結合無人機噴灑作業時的風力風向、雙方田塊相對位置、事發後當事人陳述等事實,可以得出原告田中芡實受損與被告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有因果關係的結論。另一方面,被告許某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可能對周邊環境產生汙染,被告應當對其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即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關於原告實際所受損失大小的認定,原告雖未能對芡實減產、絕產可能造成的精確損失數額予以證明,但法院結合事發後現場影片、照片、原告收入賬目以及農業專家關於當地近年芡實平均產量的意見,綜合考量受損面積、受損程度、補救成本、正常產量、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萬元。

該案判決後,被告許某自動履行了判決義務,原告獲得了相應賠償。

裁判解析

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這就是民事訴訟中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關於被告侵權行為與原告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本案中結合原告舉證及法院調查情況來看,被告使用無人機噴灑除草劑後不久,原告的芡實田就出現了大面積的枯黃現象,事發當日被告操作無人機飛行高度高出雙方間隔田埂1米左右,實時風力達到3至4級,風向及雙方地塊相對位置恰與原告主張的藥水飄灑路徑一致,且在原告就該起損失向被告妻子劉某討要說法的過程中,劉某對被告導致原告田中芡實受損表現出預設的態度,並提出補救建議。

因此,儘管因原告田中芡實已經採收結束,無法對芡實葉片農藥殘留以及案涉芡實枯黃原因進行鑑定,但在並無證據證明當時有其他原因導致原告田中芡實生長受損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得出被告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與原告田中芡實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結論。同時,本案被告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其間霧化後的藥水藉助風力外溢擴散,對周邊較大範圍內的環境產生汙染,故本案亦屬於環境汙染糾紛,被告應當對其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即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而其在本案中並未對自身存在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進行舉證證明。因此,被告應當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原告實際所受損失大小的認定。受農作物採收的季節性特徵以及當事人證據意識不足等因素影響,受損一方往往無法對其損失的精確金額進行證明,就此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但此種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並不必然意味著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農業生產常識,結合原告舉證、勘察走訪情況以及專家給出的專業意見等,酌情確定原告損失大小。

專家點評

關於損害賠償的爭訟,無不圍繞著“責任有無”以及“責任大小”而展開。針對前者,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成為其關鍵。科技活動的非直接接觸性以及農作物培植的專業性,讓本案因果關係的判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傳統認知。對此,主審法官並沒有完全被動依賴原告提供的有限證明材料,而是果斷採取“相當因果關係”的判定標準,綜合無人機影像資料、雙方地塊相對位置、事發地氣象資訊,甚至於現場模擬等多種因素得出“因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導致芡實受損存在高度可能性”的結論。

由此可見,“相當因果關係”標準可以有效化解當事人舉證困難的客觀約束,尤其是面對使用新興科技等場景的時候,更能賦予主審法官基於生活經驗、常理常情進行自由裁量的權利,讓司法活動變得更加栩栩有生、溫暖有力。

至於“責任大小”的問題,雖然常常被理論研究以“損害填補”之名所淡化,但是卻直接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察。本案當事人受制於證據儲存的主觀約束,未能提供足夠充分且全面的損害範圍證據,因此理應自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某種意義上,主審法官酌情確立的賠償標準,在為受害者提供相當救濟的同時,也可視為在鼓勵科技應用與保護相對方權益之間的一種平衡。過重的責任負擔,勢必弱化包括無人機在內的科技產品的推廣和適用,最終也不利於農業農村事業的長遠發展。

“不偏不倚”往往成為司法公正的代名詞,無疑也折射出老百姓對司法功能的某種期待。只不過,包含新興技術應用在內的社會生活包羅永珍且日新月異,人民法院在其間如何動態地實現“不偏不倚”,老百姓如何有效平衡科技便利與科技(法律)風險之間的關係問題,均需要我們始終審慎待之。

【來源: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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