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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裝置出租並配備操作人員的合同按什麼稅目繳納印花稅?

2022-10-03由 財稅魯老師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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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裝置出租並配備操作人員的合同按什麼稅目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出租建築施工裝置並配備操作人員在稅法裡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業務,這種特殊性主要是針對於在增值稅的徵收方面,因為根據《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140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裝置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身而言從業務本身看此類業務應該按照“有形動產租賃”進行增值稅的計徵,但是為了堅決徵納雙方一直存在的操作矛盾,對於此種情形統一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是這種情形的特例只是針對於增值稅。

同樣的業務如果放在印花稅的徵繳上,我們分析一下是否仍然可以適用,因為從稅法口徑上看,目前並沒有哪條規定明確可以參考增值稅的口徑,而且印花稅的徵繳主要依據於合同,所以對於上述業務印花稅如何徵繳,我們必須明確其合同的性質:

此類合同本身在簽訂合同時是按照機械租賃合同進行簽訂,屬於租賃合同,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印花稅的稅目應該按照租賃合同執行,我們再看相應的稅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合同包括租賃合同,稅率為租金的千分之一。

由於上述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是相應裝置的臺班租賃使用費,而非該項工程的工程造價,所以按照租賃合同稅目,以租金為稅基的千分之一計徵印花稅符合印花

稅的徵收標準。

其實在稅法中不同的稅法面對統一業務或者是統一名詞面對不同的稅法有不同的解釋,這個要根據各自稅法的釋義應用,比如視同銷售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面的區別,再比如個人這個名詞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中都有不一樣的含義,所以面對同一業務時不能做類比性分析,要明確各類稅法所規範的範圍和要點,準確把我,方可控制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