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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電子證據新學說的金鑰匙: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

2022-09-28由 周工解證 發表于 農業

列印件是不是就是原件

(首發時間:

2022

9

23

日)

理解電子證據新學說的金鑰匙: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

理解電子證據新學說的金鑰匙

書接百家號“周工解證”

2022

8

13

日所發《

開啟證據之門的新鑰匙:涉案物質變化說

》一文中提到的,

視音訊記錄技術的出現和普及,為我們提供了記錄涉案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過程的技術手段。這讓我們認識到,犯罪行為導致其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涉案物質,雖然其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過程是瞬逝的和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但它確實是形成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

“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原材料,理論上應將其歸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範疇,可以更準確地稱之為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基於上述認知,百家號“周工解證”

2022

9

4

日釋出了《電子

證據新學說:從三元證據鏈到一個本質特徵

》一文,提出了

三元證據鏈、二元證據模型和一個本質特徵的學術思想。根據熱心粉絲的反饋,前述鋪墊性科普文章數量較多,不便前後對照地翻閱,導致對該文中使用的一些術語的理解有困難,為此換個角度再次介紹。

一、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

在“周工解證”

2022

8

14

日所發《視音訊記錄的啟示之

1

:成為物證的條件

》一文中指出,

利用攝像機對犯罪行為人反射的光線和說話的聲音進行現場線上式轉化的實現過程如下:

(1)犯罪行為人的身體透過反射改變入射光的存在狀況,導致反射光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關聯性,或者說,反射光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直接作用式

形成的最原始的場態電子物證;緊接著,反射光進入攝像頭的視場中,被攝像頭轉化成相應的模擬影片訊號,由此導致攝像頭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間接作用式

形成的固態電子物證,並導致攝像頭輸出的模擬影片訊號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間接作用式+轉化作用式

形成的場態電子物證;

(2)犯罪行為人說話引起的空氣振動傳播至犯罪行為人周圍的空氣中,導致犯罪行為人周圍的空氣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關聯性,或者說,犯罪行為人周圍的空氣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直接作用式

形成的最原始的非電子物證;緊接著,犯罪行為人周圍的空氣中的振動傳播至拾音器處,被拾音器轉化成相應的模擬音訊訊號,由此導致拾音器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間接作用式

形成的固態電子物證,並導致拾音器輸出的模擬音訊訊號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間接作用式+轉化作用式

形成的另一種最原始的場態電子物證;

(3)攝像頭輸出的模擬影片和拾音器輸出的模擬音訊訊號輸入至攝像機主機板中,導致攝像機主機板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級聯作用式

形成的固態電子物證,並導致攝像機主機板在對輸入的模擬影片和模擬音訊訊號進行數字化、壓縮編碼等處理過程中使用的多種電子訊號也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級聯作用式

形成的場態電子物證;

(4)攝像機主機板將形成的數字視音訊檔案儲存到CF卡中,導致CF卡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級聯作用式

形成的固態電子物證,並導致CF卡中儲存數字音影片檔案的儲存單元中用於表示0/1資料的電場(訊號)成為了犯罪行為以

級聯作用式

形成的場態電子物證;

(5)CF卡是可供隨時調閱查用的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勘驗檢查時可以提取整個攝像機或僅提取CF卡作為法庭證據。

理解電子證據新學說的金鑰匙: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

圖1 視音訊記錄的形成原理

二、視音訊記錄涉及的物質和電子類效應

參見圖

2

所示,在視音訊記錄的形成的過程中,其實涉及到大量的物質轉化,如:

1

)犯罪行為人發出的聲音,是以聲速每秒

340

米的速度傳播的空氣振動,當其傳播到拾音器處時,在駐極體式拾音器中是透過壓電效應,在動圈式拾音器中是透過動磁生電效應,將空氣振動的變化規律轉化成拾音器中的電場這種電子類物質的電壓或電流的變化規律,從而形成相應的模擬音訊訊號。

2

)犯罪行為人反射的光線,是以光速每秒

30

萬公里傳播的廣義電磁波,當其傳播到攝像頭處時,透過攝像頭中的

CCD

CMOS

光學感測器中的光電效應,將入射光線的變化規律轉化成攝像頭中的電場這種電子類物質的電壓或電流的變化規律,從而形成相應的模擬影片訊號。

3

)拾音器輸出的模擬音訊訊號,攝像頭輸出的模擬影片訊號,均是模擬形式的原始電子證據。在攝像機主機板對輸入的模擬音訊和影片訊號進行

數字化、壓縮編碼等處理過程中,在

攝像機主機板將表示視音訊檔案的編碼資料寫入到

CF

卡的過程中,

前後級電路之間的訊號傳遞主要是透過電場效應實現的。

(4)當攝像機播放儲存的影片音記錄檔案時,需要透過電/光效應在顯示屏上發出表示影片影象的光線,需要透過動電生磁效應和磁場效應導致揚聲器中的振動膜振動發出聲音。

理解電子證據新學說的金鑰匙: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

圖2 視音訊記錄涉及的物質及效應

需要注意的是,視音訊記錄形成過程中使用的壓電效應、動磁生電效應、電場效應、電/光效應、動電生磁效應、磁場效應之類的電子類效應,均實現的是間接的物質轉化,

輸入的物質並沒有被轉化成輸出的物質

,而只是將由一定規模的輸入物質A形成的訊號的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轉化成由一定規模的輸出物質B形成的訊號的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換言之,透過電子類效應實現的間接的物質轉化並沒有將輸入物質A真正地轉化成輸出物質B,而只是實現了由輸入物質A和輸出物質B形成的訊號的

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的傳遞

,或者說,導致了輸出物質B形成的訊號的

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

與輸入物質A形成的訊號的

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

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將其稱作

間接的“物質關聯”

更為恰當。

三、視音訊記錄的基本啟示

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及其涉及的物質和電子類效應,對於全面、深入、科學地認識和理解電子證據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1

、成為物證的條件:

只要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

大多數情況下,犯罪行為人發出的聲音,犯罪行為人的身體反射的光線,並不是作案工具,甚至是犯罪行為人不願意發出的;但是,現實世界中的每個角落均充滿了物質,犯罪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不可避免地會改變其周圍的空氣和光線的存在狀況,由此導致犯罪行為人周圍的空氣和反射的光線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關聯。

由此看來,參見圖

3

所示,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並不一定必須是作案工具,只要其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即使其本身的是瞬逝的,或者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只要其是客觀存在的,能被攝像機之類的裝置轉化和記錄下來,同樣也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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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視音訊記錄的啟示之一

2

、物證存在的最短時間:沒有規定,瞬逝的也可以

由圖

2

所示可知,雖然犯罪行為人發出的聲音是以聲速每秒

340

米的速度傳播的空氣振動,雖然犯罪行為人反射的光線是以光速每秒

30

萬公里傳播的廣義電磁波,但被攝像機轉化和記錄下來之後也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1

)存在時間再短,那也是客觀存在

事實上,不管是有線傳輸介質,還是無線傳輸介質,均會對其中的電子訊號產生傳輸時延;這意味著,這些傳輸態電子訊號,雖然被認為是瞬逝的,但它們在現實世界中其實也是存在一段時間的,只不過這段時間很短,只有納秒、微秒或毫秒量級。但是,分、時、天、月、年是時間,納秒、微秒、毫秒也是時間。

進一步說,由於既沒有科學定律或定理證明,又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在現實世界中存在時間短於某個數值的客觀實在就不具備作為證據的資格,因此沒有理由取消那些瞬逝的傳輸態電子訊號作為證據的資格。

(2)透過轉化和儲存,可以等效地延長存在時間

存在時間很短的涉案電子訊號,雖然不能像刀槍棍棒之類的有形物那樣可以從現場中提取其原物作為法庭證據,但可以方便地進行轉化和記錄,可以將它們在現場中隨時間而變的技術引數取值轉化成非易失性儲存介質中隨儲存地址而變的技術引數取值,然後在法庭上覆現涉案電子訊號在現場中的樣貌。

由此看來,參見圖

4

所示,除了犯罪行為人反射的光線和犯罪行為人說話引起的空氣振動可以採用視音訊記錄方式進行轉化和記錄形成法庭證據之外,其他類似的由犯罪行為導致其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電子類物質形成的、存在時間很短的傳輸態涉案電子訊號,也可以採用類似視音訊記錄的方式進行轉化和記錄形成法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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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視音訊記錄的啟示之二

3

、核心證明材料: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

從技術角度看, “犯罪行為導致物質發生存在狀況變化的過程”是由若干個“犯罪行為導致物質發生存在狀況變化的時隙”組成的,在每個“犯罪行為導致物質發生存在狀況變化的時隙”的結束處均存在“犯罪行為導致物質發生存在狀況變化後的殘餘狀態”,但該殘餘狀態有可能在後一個時隙的開始處就消失, 也有可能在後一個時隙中或後續的其他時隙中被改變。

此時,如果採用類似錄音、錄影、視音訊記錄、波形記錄之類的方法,對犯罪行為導致其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物質(形成的物品)在每個時隙結束處的殘餘狀態及時地進行轉化和記錄,就可以獲得由若干個時隙結束處的殘餘狀態的轉化結果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形成的證明材料。進一步看,如果時隙寬度足夠小,如達到毫秒(千分之一秒)、微秒(百萬分之一秒)甚至納秒(十億分之一秒)量級,且轉化失真很小能保證足夠真切,那麼,由若干個時隙結束處的殘餘狀態的轉化結果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形成的證明材料就可以看作是等效的過程型物證。

事實上,視音訊記錄正是按上述技術路線實現的,播放視音訊記錄檔案時看到的連續影片和聽到的聲音,實際上是犯罪行為人反射的光線和犯罪行為人說話引起的空氣振動在一個個

時隙結束處的殘餘狀態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形成的證明材料。類似的,對於

由犯罪行為導致其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電子類物質形成的、存在時間很短的傳輸態涉案電子訊號,採用類似視音訊記錄的方式進行轉化和記錄之後,播放相應的記錄時,“看到”的是傳輸態涉案電子訊號在一個個

時隙結束處的殘餘狀態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形成的證明材料

由此看來,採用視音訊記錄或類似視音訊記錄的方式,可以對犯罪行為導致其關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過程進行轉化和記錄形成法庭證據,或者說,採用視音訊記錄或類似視音訊記錄的方式,可以將“犯罪行為導致其關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過程”轉化成可供隨時調閱的證明材料,

參見圖5所示。

理解電子證據新學說的金鑰匙: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

圖5 視音訊記錄的啟示之三

進一步看,在

犯罪行為導致其關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過程中,其關物質的(部分)技術引數取值是在不斷變化的,因此,在採用視音訊記錄或類似視音訊記錄的方式對犯罪行為導致其關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過程進行轉化和記錄形成的法庭證據中的核心證明材料,從技術角度看,實際上是由“犯罪行為導致其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物質的(部分)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形成的。

四、視音訊記錄的延伸啟示

在“

視音訊記錄的基本啟示

”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獲得更多的延伸啟示。

1

、“電子資料”證據與犯罪行為之間的物質關聯性

顯然,圖

1

中所示的

CF

卡中儲存的數字音影片檔案,並不是由CF卡自己產生的,而是由攝像機主機板透過CF卡的通訊介面寫入進去的。換言之,CF卡中儲存數字音影片檔案的儲存單元中用於表示0/1資料的電場(訊號),其技術引數取值與犯罪行為人反射的反射光的存在狀況和犯罪行為人周圍空氣中的存在狀況之間存在符合一定對映規則的對映關係,或者說,CF卡中儲存的表示數字音影片檔案的電子資料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物質關聯性。

類似的,

U

盤、硬碟之類的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儲存的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電子資料,

並不是由

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

自己產生的,而是由

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接入的或所在的涉案電子裝置寫入的。具體地說,在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儲存的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電子資料的形成過程中,涉案電子裝置需要透過通訊介面向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傳輸表示寫入操作指令的電子訊號,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透過對接收到的電子訊號的解析還原出寫入操作指令,再執行寫入操作讓相應儲存單元中的儲存態電子訊號的技術引數取值正好對應表示相應的要儲存的電子資料。由此導致,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儲存的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電子資料與涉案電子裝置之間存在物質關聯性,並進而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物質關聯性。

由此折射出,在現有的電子證據認知中存在一些誤區,如:(1)認為“電子資料”證據是虛擬的,但實際上並不虛擬,而是有深厚物質基礎的,只不過其物質基礎的證明作用一直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而且正因為沒有深究電子證據的物質基礎而導致認為電子證據是“虛擬”的;(2)談及電子資料,直接想到的是

U

盤、硬碟之類的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的儲存態電子資料,但對

傳輸態電子資料缺乏應有的認知和關注;(3)將

儲存態電子資料當作是本源性的電子證據,但大多數情況下其實是瞬逝的(傳輸態的)類比電子訊號、數位電子訊號之類的本源性的、更正宗的電子證據的轉化結果;等等。

2

、用“

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過程”

來證明案件事實

由實物態物質形成的物證,大多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主要以固態、液態和氣態存在,遵守“物質不滅”定律,大多以犯罪行為導致其存在狀況發生變化後的

殘餘狀態

導致的結果

來證明相應的案件事實。然而,視音訊記錄的出現,可以用“

犯罪行為導致其關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

過程

來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說,可以用

“犯罪行為導致其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物質的(部分)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來形成證明材料。由此看來,資訊科技的普及運用,可以將原本認為是無法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

犯罪行為導致其關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

過程

”轉化成可供隨時調閱查用的證明材料。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人們主要基於

固態物證的技術特性形成的物證認知非常“牢固”,以至於習慣性地將CF卡、硬碟、隨身碟之類的非易失性儲存介質類比成殘餘狀態或導致的結果性質的固態物證,然後僅以其中的儲存態電子資料及其表達的資訊作為證據,但對這些儲存態電子資料的物質基礎及其形成過程缺乏必要的關注,甚至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傳輸態電子資料的客觀存在,或是知道有傳輸態電子資料的存在但認為其是瞬逝的而不具備作為證據的條件,或是乾脆將儲存態電子資料的形成過程稱作是“虛擬的”。顯然,此類做法存在明顯的不夠科學或不夠全面之處。

進一步看,在採用類似視音訊記錄的方法對傳輸態電子訊號進行轉化和記錄的過程中,實際上實現的是傳輸態電子訊號在不同時刻的訊號波形的技術引數取值到電子儲存介質中不同儲存單元中儲存的電子訊號的技術引數取值之間的轉化,傳輸態電子訊號在不同時刻的訊號波形的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形成了核心的證明材料。

更進一步看,在

U

盤、硬碟之類的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儲存的電子資料是無法直接作為法庭證據的,而是需要透過其中多個儲存單元中儲存的電子訊號的技術引數取值的調查獲得其表達的電子資料,然後根據一定的邏輯對映規則還原出這些電子資料綜合表達的資訊內容(邏輯含義),再用這些資訊內容(邏輯含義)作為證明材料。換言之,用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儲存的電子資料作為證據時,實際是用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的多個儲存單元中儲存的電子訊號的技術引數取值對應表達的電子資料綜合表達的資訊內容(邏輯含義)作為證據,而該作為證據使用的資訊內容(邏輯含義),可以看作是多個儲存單元中儲存的電子訊號的技術引數取值形成的變化規律的轉化結果,或者說,實際上是由多個儲存單元中儲存的電子訊號的技術引數取值形成的變化規律形成的核心證明材料。

綜合來看,不管是傳輸態電子訊號,還是儲存態電子訊號,其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形成的是核心的證明材料;換言之,在名為“電子證據”的證明材料,其中的傳輸態和儲存態電子訊號的技術引數取值的變化(規律)及其表達的資訊內容(邏輯含義)是核心的證明材料。因此,不宜套用

殘餘狀態或導致的結果性質的固態物證的技術特性來認知電子證據。

3

、需要正式地將涉案的傳輸態電子訊號納入“法眼”

雖然

1

中所示的

CF

卡及其中儲存的數字音影片檔案確實是實際能使用的證明材料,但形成該證明材料過程中所依據的模擬影片訊號和模擬音訊訊號,以及形成模擬影片訊號和模擬音訊訊號所依據的犯罪行為人反射的光線和犯罪行為人發出的聲音,均屬於形成該證明材料的“原材料”,而這些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瞬逝的“原材料”理論上也應屬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範疇。

類似的,對於如圖

6

所示的傳輸態涉案電子訊號,當涉案電子裝置根據其內部執行規則對其使用的

傳輸態

涉案電子訊號的產生、傳輸、接收、作用、處理等有關情況進行記錄(典型為操作

/

日誌記錄)並存儲在涉案電子裝置內部或外接的涉案電子儲存介質中時,當勘驗檢查人員使用勘驗檢查工具對勘驗檢查時仍然存在的傳輸態涉案電子訊號進行現場轉化和記錄並存儲在取證用電子儲存介質中時,

雖然

7

中所示的涉案電子儲存介質和取證用電子儲存介質及其中儲存的記錄檔案

確實是實際能使用的證明材料,但形成該證明材料過程中所依據的傳輸態涉案(電子)訊號屬於形成該證明材料的“原材料”,而這種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瞬逝的“原材料”理論上也應屬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範疇。

理解電子證據新學說的金鑰匙: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

圖6 四種典型的傳輸態電子訊號

理解電子證據新學說的金鑰匙: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

圖7 儲存態電子資料的形成方式

綜合圖

1、圖6

和圖7

所示可知,犯罪行為人發出的聲音,犯罪行為人身體反射的光線,犯罪行為人操作涉案電子裝置產生的傳輸態電子訊號,雖然是瞬逝的和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但它們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它們才是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最強關聯性的、近似於犯罪事實性質的、最原始的和最正宗的物證,它們是形成作為法庭證據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原材料,理論上也應將它們歸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範疇,而非易失性儲存介質中的儲存態電子資料其實只是它們的轉化結果。

換言,我們今天之所以能從非易失性儲存介質中提取其儲存的電子資料作為法庭證據,

正是由於有那些瞬逝的、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傳輸態電子訊號曾經的默默奉獻才得以實現的

,或者說,從非易失性儲存介質中提取的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電子資料,

其實是那些瞬逝的、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傳輸態電子訊號的轉化結果

。因此,我們不能因為有非易失性儲存介質中可以長時間存在的電子資料作為法庭證據,然後就認為那些瞬逝性的電子訊號不具備作為法庭證據的資格。這就好比,今天的幸福生活正是由於祖先和革命先烈曾經的奉獻才得以實現的,雖然祖先和革命先烈已經逝去,但不能否認他們的曾經存在以及對今天幸福生活的貢獻。

由此看來,確實應該將瞬逝的、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傳輸態涉案電子訊號納入“法眼”,確實應該正式地給這種“默默奉獻”的“無名英雄”一個應有的法律地位。尤其在衛星網際網路時代,星地間傳播的涉案電磁波涉及所有權、使用權和司法管轄權等問題,只有將其看作是場態電子物品並納入“法眼”之中,而不是認為其是虛擬的,這樣才能為行使衛星網際網路的司法管轄權提供客觀、科學的法理依據。

4

、需要將自然形態的電子證據與其轉化結果區分開來

瞬逝的、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傳輸態涉案電子訊號,位於網路遠端的非易失性儲存介質及其中儲存的涉案電子資料,位於現場中的非易失性儲存介質及其中儲存的涉案電子資料,涉案電子裝置,涉案電子傳輸介質,在未經勘驗檢查轉化時,均屬於

自然形態的電子證據。但是,經過

勘驗檢查轉化之後,有的被轉化成非電子形式(如打印出來並加蓋單位公章),有的在現場中進行斷電轉化之後再提取其原物,有的只能進行現場複製,有的需要進行遠端複製,由此導致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大多不是

自然形態的電子證據的原物,尤其是

瞬逝的、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傳輸態涉案電子訊號更不可能提取其原物。

在此情形下,如果僅根據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證明材料的表現形式來認識和劃分電子證據,就會面臨一系列的尷尬,如:(

1

)需要將非電子形式的證明材料也稱作電子證據;(

2

)無法將那些瞬逝的、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最強關聯性的、近似於犯罪事實性質的、最原始的和最正宗的電子證據涵蓋在內;(

3

)難以將真正的電子證據與電子形式的傳統證據區分開來;等等。

相比之下,如果將

自然形態的電子證據

其轉化結果

區分開來,在理論上討論電子證據時,在考慮電子證據的法定證據種類歸屬時,以

自然形態的電子證據

為主,這樣就可以做到概念清晰,有利於從物質組成和形成機理角度,將人們心目的正宗的電子證據與電子形式的傳統證據、一般電子物品區別開來,讓電子證據這個“證據之王”繼續砥礪前行,更好地發揮其證明作用。

五、總結與思考

簡言之,透過對視音訊記錄工作原理的瞭解,可以讓我們清楚地認識到:

(1)

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並不一定必須是作案工具,只要其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性,即使其本身的是瞬逝的,或者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只要其是客觀存在的,能被攝像機之類的裝置轉化和記錄下來,同樣也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2

)存在時間再短,那也是客觀存在,

可以透過轉化和儲存等效地延長其存在時間,

非易失性儲存介質中可以長時間存在的電子資料其實可以看作是那些瞬逝的涉案電子訊號的轉化結果。因此,我們不能因為有非易失性儲存介質中可以長時間存在的電子資料作為法庭證據,然後就認為那些瞬逝性的電子訊號不具備作為法庭證據的資格或條件;相反,需要科學地追溯,瞬逝性的涉案電子訊號被現場轉化和記錄的實現過程,或者說,需要調查那些可以長期存在的電子資料形式的記錄的形成過程,這樣才能充分地證明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電子資料”證據與犯罪行為之間的物質關聯性,然後就可以放心大膽地用這些電子資料表達的資訊內容以及透過對這些資訊內容的深度調查獲得的結果作為法庭證據。

3

)資訊科技中大量使用的電場、磁場、電磁波、光波之類的電子類物質,以及在這些電子類物質的產生、傳播、作用過程中大量使用的

壓電效應、動磁生電效應、電場效應、電/光效應、動電生磁效應、磁場效應之類的電子類效應,均實現的是間接的物質轉化,可以透過轉化和記錄將涉案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過程形成證明材料,而且形成的是主要的或核心的證明材料;相比之下,傳統的物證主要以涉案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後殘餘狀態或導致的結果作為證明材料,只能根據殘餘狀態或導致的結果去推斷涉案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顯然,上述從物質基礎和形成機理角度看到的電子證據,與目前流行的從表現形式角度看到的電子證據是有所不同的,如:

1

)首先,電子證據並不“虛擬”,其本質上屬於物證的範疇,先有物質關聯性後有邏輯內容的關聯性;

2

)其次,由於現有的物證概念是基於以實物態存在的有形物品的技術特性形成的,主要

以涉案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後殘餘狀態或導致的結果作為證明材料,並不包括由涉案物質的存在狀況發生變化的過程形成的證明材料,所以只好將

名為“電子證據”的證明材料從物證中單列出來,因為其中物質的基本形態(主要指其中的以場態存在的電子類物質及其形成的涉案電子訊號)、自然形態、調查方法等與由實物態物質形成的物證存在明顯不同;

3

)對名為“電子證據”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獲得的結果中,既有屬於“電子物證”的證明材料,也有屬於包括“電子資料”證據在內的名為“電子容證”的證明材料;

4

)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的儲存態電子資料,大多不是本源性的、原始的電子證據,更不是唯一形式的電子證據,而瞬逝的、僅能存在於現場中的傳輸態類比電子訊號和數位電子訊號反而大多屬於本源性的、原始的電子證據;等等。

事實上,百家號“周工解證”

2022

9

4

日所發《電子

證據新學說:從三元證據鏈到一個本質特徵

》一文中提出的

三元證據鏈、二元證據模型和一個本質特徵的學術思想,正是受作者2021年9月出版的《電磁波證據原理》一書中提出的三元證據鏈舉證方案和視音訊記錄的工作原理的啟發而基於

物質基礎和形成機理的角度形成的,相當是一種電子證據的通說。

怎麼樣,上述學術觀點,是不是對您已有的電子證據認知有很大沖擊?歡迎您的質疑、批評、指正和交流分享,謝謝!

提示:本文是基於作者所著《電子證據理論重鑄研究》中有關章節的學術觀點原創性寫作而成,所有權歸作者所有,文責也由作者自負。請尊重原創性寫作的不易,如需引用,煩請標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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