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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銀行承兌匯票管理的四項基本原則!

2022-09-27由 融資線 發表于 農業

承兌銀行是付款人銀行嗎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的一項中間業務,反映在資產負債表外科目。票據一經發出,在銀行賬簿上一方表現為資產一一客戶對未清償承兌匯票的責任;另一方表現為負債一一支付客戶所簽發匯票的責任。雖然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附屬的服務業務,但是它和其他基本業務是緊密相關聯的,因此必須有健全的制度並加強管理,以減少風險,維護銀行的信譽。下面小編將和大家分享銀行承兌匯票管理的四項基本原則,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耐心往下閱讀:

深度解析:銀行承兌匯票管理的四項基本原則!

(一)使用物件必須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根據規定,凡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根據購銷合同進行的商品交易或者債權債務關係,可使用銀行承兌匯票。這裡強調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物件是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同時又必須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因為,堅持只對本行開戶的付款人辦理承兌業務,才能確保對付款人票款的追索權以及主動扣款和處罰權,才能切實維護銀行的合法權利,有效地提高銀行經濟效益。

(二)堅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票據立法方面有其明顯的特徵,早在1986年全國十大城市實行商業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時就已明確,匯票的簽發、承兌、貼現必須以正常的商品交易為限,禁止簽發非商品交易的匯票。簽發票據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這是我國當前票據立法的主要原則之一。

簽發票據是創設票據的法律行為,它是票據行為的開端,票據的權利、義務由簽發產生。簽發票據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這就要求票據當事人雙方必須有合法的經濟合同為基礎,把票據的簽發限定在以商品為給付代價的範圍內,使票據的產生和使用與商品的生產和流通緊緊結合在一起,這樣就有堅實的價值基礎,有相應的物資與之對應,增加了票據的兌現能力,以防濫開票據,影響經濟與金融的穩定。

銀行在辦理承兌業務時要嚴格承兌前的合法性審查,堅決制止違法、違章的商業信用行為,以確保國家政策、制度、法規的嚴肅性,切實履行銀行的管理職能。在合法性檢查方面,著重於:

1、匯票的開立是否基於合法真實的商品交易;

2、匯票的簽發是否有收、付款雙方的協議;

3、匯票所依據的商業信用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

4、匯票的各項要素是否填寫齊全、清楚和規範。

(三)必須承擔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既然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是基於合法真實的商品交易所為,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我國票據法中明確規定,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或承兌銀行負有無條件付款的責任,不得以交易糾紛和本身承兌的責任拒付票款。當付款人無法全部履行付款時,不足部分由承兌銀行支付,同時轉入付款人的逾期貸款賬戶。

因為承兌銀行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為此,要求銀行加強對承兌申請人償還能力的調查及控制,以保證銀行信用的安全性。對於資信不可靠或匯票金額明顯超越其支付能力的承兌申請人,必須預留部分保證金,同時提供資信可靠的保證人,承擔票款的最終清償責任後,銀行才能給予辦理承兌。

(四)堅持承兌手續的規範化,實行權責關係契約化的原則

承兌手續規範,權責關係明確是確保銀行票款安全的重要一環。匯票經過承兌後,銀行成為承兌申請人的債權人,承兌申請人只對銀行負責而不對票據直接承擔責任,由銀行對票據承擔義務,因此銀行在辦理票據承兌時,一定要與承兌申請人訂立協議,取得具有實質性法律效力的債權債務證明。

(以上內容來源於:融資線-票據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