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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搬離宿舍外出租房 下班遭遇事故構成工傷

2022-09-22由 學而知文庫 發表于 農業

房子租員工宿舍違法嗎

員工搬離宿舍外出租房 下班遭遇事故構成工傷

我所在公司為便於管理,讓員工加班時隨叫隨到,就向員工提供了宿舍,並規定即使沒有上班也不得隨意外出。今年3月新婚的我和丈夫為便於生活,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居住並搬離了員工宿舍。

三個月前,我在下班回出租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全部責任。當我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責任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我擅自外出租房,系自行增加交通事故風險,我不應該將風險轉嫁給公司,也不構成工傷。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違法,即其侵犯了你的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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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享有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勞動者作為公民的一分子,自然不能例外。

公司為了便於管理讓員工隨叫隨到提供員工宿舍,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以提供宿舍為由,限制員工的業餘活動範圍、干涉員工擴大社會交往、剝奪員工行動自由等,那就是違法的。當然,如果把提供員工宿舍當作一種福利,那是允許的並且鼓勵的。不過,公司應當切記:員工是否同意入住、入住後是否遷出均應遵從其意願,不得設定一經入住就限定其活動範圍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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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本案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員工搬離宿舍外出租房 下班遭遇事故構成工傷

上述規定表明,員工只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近親屬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動地之間,而且是合理路線,都應視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你下班後,在返回出租屋遭遇對方司機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無疑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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