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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辦了婚禮未領證,彩禮可以要回嗎?

2022-09-18由 天津律師王雨 發表于 農業

舉辦了婚禮沒領證能退禮金嗎

只辦了婚禮未領證,嚴格意義上來講,是不屬於夫妻關係的,但很多地區目前還遺留一些孩子未成年就結婚的陋習,但是沒辦法領結婚證怎麼辦呢?只能先保持同居,然後等到法定領取結婚證的年齡之後再去領證。今天法岱律所的律師來給大家分享個真實案例。

只辦了婚禮未領證,彩禮可以要回嗎?

原告母某與被告楊某2017年相戀,並於2017年3月份同居。2017年5月27日雙方在天津舉行訂婚宴時,原告付給被告方68000元,2018年1月14號原告微信轉賬給被告10000元,2018年1月17號原告再次提透過微信轉賬給楊某10000元。2018年農曆年後原告與被告楊某發生矛盾解除同居關係。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在本案起訴書中,原告訴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08000元,而本案中能夠認定原告給付給被告的金額只有88000元,其餘20000元被告否認,原告舉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不予採信。這裡要講的知識點是,轉賬記錄、人證、物證,任何一種證據都可以作為其主張權利的支撐點,所以以後要留個心眼保留證據,而不再是現金交付。

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農村風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本案原告母某與被告楊某戀愛同居,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當予以支援。但在具體返還數額上考慮雙方有已同居的事實,結合本院查明的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情況,在確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的具體數額上應根據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及數額的大小等情況酌情予以確定。從查明的原告給付被告方的具體款項,本案原告母某與被告楊某同居期間,能夠認定共計給付被告方88000元彩禮款。原告訴稱給付被告方的另20000元,被告方否認,原告舉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採信。結合雙方已有同居的事實,被告楊某應在原告給付的彩禮88000元的範圍酌情返還,本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40000元,原告請求超過40000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援。再原告母某與被告楊某有同居的事實,本案雙方發生糾紛系同居析產糾紛,原告請求被告楊某、趙某承擔返還彩禮款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故原告請求被告楊海軍、趙瑞珍承擔返還彩禮款的請求不予支援。最終法院還是以同居析產糾紛做出判決,如果在轉賬時要註明彩禮,這樣,就可以主張這筆轉賬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