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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規:國有(集體)資產首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2022-09-18由 樓盤點 發表于 農業

國有資產真的不能租賃嗎

合肥新規:國有(集體)資產首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1月26日,記者從合肥市政府辦獲悉,《合肥市國有(集體)資產租賃交易管理辦法》已正式印發實施。從現在開始的五年內,國有(集體)資產首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年,期滿後符合條件續租的,總出租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該《辦法》明確,國有(集體)資產租賃實行目錄管理,列入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目錄的專案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租賃應當採用拍賣、招標、網路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公開進行招租,實行有效最高價競得。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村(居)集體之間資產租賃如採用非公開招租方式的,出租人應報所出資企業或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資監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除上述主體之間,其他採用非公開招租方式的,出租人應履行相關決策審批程式,經市、縣(市)區(含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稽核後,報同級政府(管委會)審批同意後實施。

在具體期限方面,《辦法》規定,“國有(集體)資產首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年,期限屆滿後,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總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續租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因特殊原因招租期限超出本《辦法》規定的,出租人履行相關決策審批程式,經市、縣(市)區(含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稽核後,報同級政府(管委會)審批同意後實施。而採用非公開招租方式和續租方式的國有(集體)資產租賃專案,應當以場內協議的方式簽訂租賃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及時簽訂合同及續租合同,原則上不得簽訂補充協議,因特殊情況需簽訂補充協議的,不得訂立違背主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條款。同時,續租的租金標準應該不低於原租金標準。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履約期限內,不得轉租。出租人應提前以不低於一個季度為單位收取租金,並按照租賃協議收取3~6個月租金標準的履約保證金。承租人出現不能按照合同履約的情形,出租人應追究其違約責任,並將合同履約情況反饋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從現在起的五年內,各級財政、國資、審計、公共資源交易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