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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平臺應該承擔積極的資料互通義務

2022-08-27由 文匯網 發表于 農業

企業規模及性質怎麼寫

具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平臺應該承擔積極的資料互通義務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認為,平臺互聯互通涉及兩種型別,一種是使用者在不同平臺的互操作性,比如支付寶和微信間的互聯互通;另一種是資料的開放,也就是平臺將自身擁有的資料向其他平臺、經營者開放。

具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平臺應該承擔積極的資料互通義務

大型平臺特定型別行為必須互聯互通,其他方面原則上倡導式推進

呂來明談到,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平臺有權選擇自己的商業模式,有權選擇採用資料開放、資料封閉或者其他中間形態。“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不同於一般企業,平臺尤其是大型網際網路平臺,具有協同或者是協助參與網路治理或者是總監管者的身份屬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設施的屬性,因為它在制定平臺規則,還能夠對平臺裡的使用者、經營者進行監督治理。所以,在現代社會中,平臺又不是純粹的市場主體,在社會協同治理過程中,處於第三方治理的地位,承擔一定的公共性職能,並且隨著平臺掌握技術優勢和龐大的資料,公共設施屬性更加明顯。”呂來明說,基於公共設施屬性,以及互聯互通的目標,應當對他們的營業權進行限制,要求這些平臺不能夠完全利用自己的資料、資訊、資源、技術優勢地位進行無限制封閉,從而限制競爭,限制網際網路發展的前景和削弱投資創新的積極性。

如何平衡網際網路平臺的營業自主權和網際網路創新、互聯互通之間的關係,呂來明認為,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限制、禁止的規定以外,(比如說《反壟斷法》中的拒絕交易、《反不正當競爭法》裡邊的惡意禁止等),我們是不是要設立一般意義上平臺互聯互通的義務,以及互聯互通應該透過倡導性的方式實現還是強制性的方式實現,這是我們在下一階段推進平臺互聯互通需要確定的問題。

對此,呂來明認為,除了法律明確禁止或者是特定情形之外,當前階段平臺互聯互通原則上應該按照“倡導式”思路去推動。當前,促進互聯互通、促進開放,一方面要考慮保護各方既有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允許隨意設牆、利用優勢進行封閉加劇壟斷。對於特定型別的行為要求,必須進行開放互聯互通,其他方面原則上採用倡導式的方式推進互聯互通。

可透過協議方式引導平臺間流量權益的分配

呂來明還談到,在推進平臺互聯互透過程中,可能涉及到流量流動的問題,這就涉及到對既有的平臺流量相關權益進行保護的問題。

“在互聯互通的情況下,會引發一些流量變動、流動,有些平臺擔心一旦開放以後,流量流到別的平臺”對於流量權益保護問題,“如果存在保護問題,如何加以保護,用什麼模式保護?”呂來明說,“可以引導平臺透過協議對流量權益進行分配,達到互聯互通的目的。”

具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即時通訊平臺應該承擔積極的資料互通義務

“資料”是互聯互通、平臺開放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呂來明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我國法律已經認可資料的“權益”屬性。在資料權益受保護的情況下,透過互聯互通能夠更大程度發揮資料的價值。

對於資料開放流動和權益保護的平衡,呂來明表示,首先,資料開放不能損害使用者權益;其次,在具體情況下,要看平臺對於相關資料封禁的範圍、程度和目的;第三,還要根據平臺的規模和發展程度,來具體考量互聯互通對平臺權益的影響。

“比如去年國家網信辦頒佈的《網路資料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提到對即時通訊平臺要求資料互通的義務。”呂來明認為,這並不代表所有的平臺都要承擔資料互通的義務,也不代表所有的平臺都可以完全地進行封禁,這是說使用者數量巨大的,具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即時通訊平臺應該承擔積極的資料互通義務。同時,在資料互通義務下,也不代表平臺數據權益不能得到保護,而是應該取得一個合法的資料權益和資料互通之間的平衡,這也是我們在未來的網際網路治理中需要長期關注的問題。

編輯:劉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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