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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何搶救?乾貨來了

2022-08-18由 法律名家講堂 發表于 農業

包括不僅限於什麼意思

本文作者:陳明東耳西來 文章轉自:明律如是說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何搶救?乾貨來了

閱讀提示

本文由論述部分和乾貨部分構成,論述部分的內容有一定法言法語,乾貨部分簡單粗暴大白話。只關心結論和實務的,直接看乾貨部分就行了。

1,什麼是訴訟時效?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會規定一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持續到該期間會因為其怠於行使請求權,進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不是要提倡鼓勵債務人拖延、耍賴,而是旨在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維護確定化的法律關係。訴訟時效制度可以提高權利的使用效率,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

乾貨:訴訟時效是打官司的有效期,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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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時效的期間?

我國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又叫一般訴訟時效,它是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3年。

第二類是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別法規定的適用於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不同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特定時效期間。例如,《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三類是法律保護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它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乾貨:訴訟時效為3年,可中斷中止,但最長不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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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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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知道,是指權利人切實地感受和認識到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即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即推定其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不同: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則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4)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5)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6)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7)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8)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乾貨: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人損害了自己的權益時起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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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樣保持訴訟時效不過期?

訴訟時效依法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暫停計算的意思,只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本文不做討論。

訴訟時效中斷就是重新計算訴訟時效,要想保持訴訟時效不過期,主要靠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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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四) 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就是權利人提出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或仲裁;訴訟或仲裁同等效力的調解、報案、申請執行等。

其中,“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這個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權利人是沒有辦法予以控制,單獨完成的,但其餘三種情形,權利人都是可以單獨完成的。

打官司及和打官司同等效力的行為需要一定成本和能力,對於權利人而言,最便捷的訴訟時效中斷方式就是不停向義務人催收主張。

所以只要債權人不斷催收主張,那麼訴訟時效就會不斷重新計算,就不會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場景產生(最長不超過20年)。即便義務人處心積慮拖過3年,相應債務也不是一筆勾銷了,訴訟時效還在。對於債權人來說,應當舉證證實曾催要過相關債務。除了公認的效力較高的往來信函、履行記錄、補充協議還款計劃之外,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也均是有效的方式。

乾貨:訴訟時效中斷:催債、給錢、籤新協議、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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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

(1)即便過了訴訟時效,實體權利本身仍然還在,所以權利人並不喪失起訴權與程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2)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超過的理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是不會提超過訴訟時效這件事情的。

(3)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期間超過的理由,法院查明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即原告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實體勝訴權。

(4)不管義務人知不知道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只要義務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

(5)義務人履行後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援。

乾貨:看權利人自己的運氣,看義務人的人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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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過訴訟時效還能救嗎?

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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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從該條與訴訟時效中斷規定的區別可以看出:中斷訴訟時效,權利人自己就可以完成了;續上過期的訴訟時效,只能靠“義務人同意履行”了。

換而言之,只要權利人有心有意識有行動,肯定可以完成訴訟時效的中斷的。但是訴訟時效過期後,要想續上,不僅需要權利人有心有意識有行動,還必須要有義務人的“配合”,不一定能成功。

從這個角度講,大家還是要注意自己權利的保鮮期,最好不要走到訴訟時效過期的尷尬期間,去看義務人“臉色”。

從法理上理解,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重新確認債權債務,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行為。此舉作出之時,債務又從自然債務轉為完全債務,義務人即不能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拒絕給付。此時,訴訟時效期間從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義務人約定了新的履行期限而未依約履行義務的,則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起算。其法律後果約等於訴訟時效的中斷。

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構成一種起死回生的特殊的訴訟時效中斷。

乾貨:過期不要怕,繼續去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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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過訴訟時效如何補救?

按照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同意履行”包括兩種情形: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自願履行義務。前者為“言”,後者為“行”,“言”、“行”有其一即可,言行都有更佳。

自願履行義務的“行”相對好理解一些,一般就是給錢、按照合同交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明確的行為,此處不再冗述。

我們來看一下“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援,那麼不僅僅是義務人認可義務的存在,還要求義務人必須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以借貸關係為例,借款人不僅要承認欠出借人的錢款,還要明確表示願意償還才行。

有一種特殊情形:對於有資質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而言,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只要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不需要表明願意還款),就能夠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義務。這也算是一種對金融機構的特殊保護了。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常見的能夠證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的材料有:重新簽署的延期的協議,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義務人出具的還款承諾書,義務人在權利人的催討文書上簽字確認表達履行意願,義務人主動請求延期履行,義務人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或者為債務提供擔保,義務人使用未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抵銷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等。

同時,義務人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僅侷限於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亦可。因此,不僅僅紙質的材料能證明義務人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電子郵件、微信、簡訊、錄影、錄音、證人證言(須其他證據佐證)等也能證明義務人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乾貨:

1,爭取理想狀態的書面資料如:新籤補充協議、還款計劃等,不過這種機率較小。

2,電郵微信簡訊催收,萬一對方回覆“好的,過兩天給”了呢?這種機率略高一些。

3,打電話錄音,誘導逼迫對方說出“有這事兒,我願意還的,只是這幾天不方便”這種話語。這種機率最高。

4,對方很警覺、聯絡不上,直接起訴吧。賭對方不知道訴訟時效的規定,賭對方被法律法院法官所震懾,賭對方的人品。賭注就是案件受理費,見勢不妙可以撤訴,退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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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與其搶救休克的“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還不如用點心,不要讓訴訟時效過期。畢竟“救死”的難度要遠遠大於“扶傷”的。再好的“死馬當活馬醫”的招數,也比不上別讓馬死掉。

不過事到臨頭,不搶救一下,誰也不甘心的,這也是人之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