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超過3年就要不回來了?
本案當事人所稱的“三年”實為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應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
【提醒】熟人借錢,這6個問題要注意!否則可能永遠都要不回來了...
還有一種形式是,借條約定的是3萬元,銀行轉賬支付也是3萬元,但是同時借款人又將1500元利息以他另外一張銀行卡轉回給出借人,以這種方式來隱藏“砍頭息”,這些情況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如果朋友借錢不還怎麼辦?
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陳敏律師解答:如果朋友借錢不還的,可以透過協商方式、訴訟方式和請求支付令等方式解決
為什麼現在很多人不怕律師函了?
向對方發去公函,也能說明事情的原委,但律師函顯然提醒對方事態比較嚴重,我們已經委託律師處理此事了,如果你們再不重視起來,下一步可能就要起訴了
關於訴訟時效,這幾個問題一定要注意!
所以債權人在採取能夠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措施或者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事由時要注意保留證據,例如能夠證明出現法定中止事由以及該事由發生和消失的時間的證據,或者是債權人催要債務或債務人表示同意履行債務的函件、通知書、電話錄音或者微信聊天記錄等,也可以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何搶救?乾貨來了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常見的能夠證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的材料有:重新簽署的延期的協議,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義務人出具的還款承諾書,義務人在權利人的催討文書上簽字確認表達履行意願,義務人主動請求延期履行,義務人委託第三人代為
【以案釋法】注意!借條也有“保質期”,過了期限可能要不回錢
根據《民法典》之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民法典》改為三年),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算
如何寫借條才不會過訴訟時效?
借款人:張三擔保人:王麻子2022年8月2日借 條(二)張三因為生意週轉於2022年8月2日向李四借款一百萬元,利息按月息一分計算,按月付息
「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追要未成年時期的「撫養費」?
————我是曉天,專注於提供上海地區的家事法律服務
評論之星·視評丨維權路上,該較真時就得較真
無論何時何地,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就應該依法維權,讓法律成為己的“護身符”
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鑑定如何做,有起訴期限嗎?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鑑定機構的選擇很關鍵,因為傷殘級別直接決定了傷殘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金額,間接影響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期限的確定
曹樹昌律師:十年前的搶劫案,是否還在追訴期?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借條和欠條有什麼區別?哪個更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關於借條和欠條的區別介紹,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免費諮詢法寶基金的線上律師,法寶基金法律服務平臺首創零費用的風險代理模式,給委託人墊付所有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也就是說不用花錢就可以幫你打官司,而且還是
最高法批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含民法典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2020〕17號修改的司法解釋之一)(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透過,根據2020年
「漲知識」關於訴訟時效的5個要點,看完全懂了!
要點四 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重新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如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還款請求)
車禍肇事者逃逸,四年後訴訟時效過期!不懂法的老兩口該何去何從
盧坤培的妻子在這個案例裡我們可以看到盧坤陪因為錯過了訴訟期才無法追究對方的責任,那麼在類似的案件當中,訴訟期失效之後,當事人是否能夠繼續維護自己的權益,讓我們來聽聽調解有法的特邀律師王律師的專業點評:主持人好,訴訟時效他只是針對訴訟而言,那
“借條”上寫明“一項內容”有重大作用!既省錢又省時間
“訴訟時效”說白了就是,當你把錢借給別人,到期後對方不還給你,而你也不去要,那麼如果時間超過了3年,你那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錢,法官很可能不會支援你的要求
「能力作風建設年」訴訟時效的重要性!
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權利人可以任意時間索要借款,訴訟時效雖然可以保護一部分民事權利,但不能存在僥倖心理使用訴訟時效鑽法律的空子
【案例】有借條,為啥還是要不回借款?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向胡某香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至2016年12月,胡某香起訴時間為2020年1月7日,已經超過了三年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因此乙方在1999年1月即應履行付款義務,此時甲方的權利即受到損害,二十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即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