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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學峰:將直播打賞行為視為服務合同更準確 從四方面判斷打賞爭議

2022-08-09由 中新經緯 發表于 農業

虛擬幣錢包可靠嗎

中新經緯8月8日電 (薛宇飛 實習生 吳澳)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直播打賞的性質與規範學術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在研討會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周學峰表示,使用者在直播平臺用貨幣充值以獲取虛擬幣行為,其目的不在於購買虛擬幣本身,因為它不能重新兌換為貨幣,亦不能轉讓給他人,只能用於打賞等平臺服務。表面上購買的是虛擬幣,事實上是為了獲得相關的服務,因此,將充值行為看成是服務合同會更準確一些。

周學峰:將直播打賞行為視為服務合同更準確 從四方面判斷打賞爭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周學峰。來源:受訪者供圖

目前,對使用者打賞行為產生的糾紛,不同法院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有的法院沒有對打賞行為進行單獨評價,而是把充值行為和打賞行為視為一體,有的則會對使用者在網路平臺充值和對主播打賞進行單獨性評價。周學峰認為,對打賞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有法律意義的,因為有時候充值的人和打賞的人不是同一個主體,這對判斷這些行為的法律效力會有影響。

針對打賞行為的單獨評價,目前也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是“贈與合同關係說”,另一種是“服務合同關係說”。他稱,“贈與合同關係說”強調的是使用者在觀看直播時其打賞行為是無償的,主播在提供服務時對使用者沒有要求打賞,不打賞也不妨礙觀看,而且也不會因為使用者打賞就對主播產生某種法律義務或者需要主播做出特定行為。

而“服務合同關係說”更多地強調其與充值的關聯,當觀眾為主播打賞時,主播獲得虛擬禮物並不是可以自由轉讓的財產,而只是一種網路記賬憑證,網路平臺基於此與主播進行結算。這種情況下,可以將打賞看成是具有服務性質的合同。

“需不需要每一次都區分打賞是‘贈與合同’還是‘服務合同’?或者區分它有沒有意義?我覺得,這個要根據具體案例去判斷是否有意義,或者意義點在什麼地方。”周學峰稱。

他還解釋道,當打賞行為涉及無權處分,或是第三方能否善意取得時,分析打賞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是有意義的。如果將其作為有償性的服務合同,雖然可以避免這些問題,但是,其有可能涉及服務報酬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如果認定為贈與,通常不會考慮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因此,在不同場景下,它的意義有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

他表示,在多數情況下,他更傾向於把打賞行為看作是服務合同,“與線下演出打賞明顯不同,網路直播打賞的通行的做法是使用者在第三方網路平臺購買虛擬幣,再以虛擬禮物的方式傳送給主播,所以,服務合同更恰當一些。”

對於直播打賞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周學峰表示,可以圍繞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一是,要判斷當時的行為主體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判斷合同涉及到的意思表示是否是真實的、自由的;三是,在涉及到處分權問題時,尤其是充值會涉及到貨幣所有權轉化為虛擬幣,需要判斷打賞人是否有處分權;四是,直播或者打賞行為不能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在判斷行為主體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時,常見的爭議就是未成年人,尤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充值和打賞行為效力。平臺在識別打賞人身份,以及判斷對方是否在行為能力上存在困難,此時的法律風險應該如何分擔,實際上這涉及舉證責任的轉換,網路交易作為非面對面的交易,在一般情況下推定對方是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這個推定是合理的,否則網路交易無法開展,另外,在處理締約過失責任時,還要考慮其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的職責,以及網路平臺是否盡到了身份檢驗、提醒、未成年人保護等注意義務。

(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絡本文作者薛宇飛:xueyufei@chinanews。com。cn)(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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