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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決定給債務人顏色看看,自己卻因非法討債被判刑

2022-07-14由 幫幫法律 發表于 農業

債權人去債務人家裡討債違法吧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772字,閱讀全文約1分42秒。

債權人決定給債務人顏色看看,自己卻因非法討債被判刑

2012年3月,河北省黃驊市市民牟某來到江蘇,以500萬元的價格從曾某手中購買了一條拉石船。錢款交接完畢後,牟某又在江蘇逗留了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曾某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離開前,牟某以資金回籠為藉口向曾某借款140萬元,借期兩年,並立下借條為證。

1年後,牟某又再次向曾某借款130萬元,借期1年。因為第一筆借款尚未還清,面對第二次借款,曾某比較猶豫,但考慮到牟某確實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幾經思量還是將錢借給了他。2014年3月,兩筆借款均已到期,雖然牟某先期已歸還162萬元,但仍有100多萬元未還清。

債權人決定給債務人顏色看看,自己卻因非法討債被判刑

幾次溝通,牟某堅持不還錢,憤怒的曾某決定給他點兒“顏色”看看,於是開始聯絡各方人馬,糾結15人來到黃驊港找牟某“算賬”。

2014年5月8日凌晨5點,曾某等人來到牟某名下的兩艘船在海上的停泊處,強行進入船內,沒收船上18名船員的手機,限制其與外界聯絡,並安排專人對船員們進行看管,不允許其自由活動,同時以扣押船隻為要挾,要求牟某儘快歸還借款。拘禁行為一直持續到當天下午1點,因始終沒有聯絡到牟某,眾人才無奈離去。船員報案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

債權人決定給債務人顏色看看,自己卻因非法討債被判刑

2014年12月18日,黃驊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緩刑2年。

律師解讀:

債權人決定給債務人顏色看看,自己卻因非法討債被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為索債拘禁他人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債權人決定給債務人顏色看看,自己卻因非法討債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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