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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典”(56)】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處理相鄰關係應遵循哪些原則?

2022-06-14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農業

土地權利人是指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透過,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永珍,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專欄,帶您瞭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典”】

相鄰關係 不動產 相鄰權利人

在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和有相鄰關係的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打交道。那麼,我們應該遵循什麼原則才能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呢?本期就帶您一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看看這一點。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條文釋義】

相鄰關係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者用益物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的不動產不僅指土地,也包括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相鄰土地權利人之間的相鄰關係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例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臨時佔用鄰人土地修建建築物等。但相鄰的建築物權利人之間的相鄰關係也是同樣內容豐富的,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建築物之間的通風、採光等相鄰關係直接關係到人們的生活。

不動產的相鄰關係一般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關係,但也並不盡然。例如,河流上游的權利人排水需要流經下游的土地,當事人之間儘管土地並不相互毗鄰,但行使權利是相互鄰接的。

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不僅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動產用益物權人和佔有人。

法律設立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目的是儘可能確保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係,解決相鄰的兩個或多個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衝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

我國早在1986年透過的民法通則就規定了處理不動產相鄰關係的原則。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鄰關係是法定的,一是體現在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義務;二是體現在不動產權利人在非使用鄰地就不能對自己的不動產進行正常使用時,有權在對鄰地損害最小的範圍內使用鄰地,鄰地權利人不能阻攔。這就是“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要求。

上觀號作者:上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