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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析產後繼承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2022-12-29由 林福明律師 發表于 農業

繼承遺產前的析產是什麼

先析產後繼承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京師律師事務所遺產繼承部主任林福明

我國原來的《繼承法》第26條和現在的《民法典》第1153條就是關於先析產後繼承原則的規定,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的問題。另外,儘管朋友之間、同事之間等非家庭成員之間共有財產的情形是少數,但在遺產繼承上同樣應當遵守先析產後繼承的原則。

首先,關於如何界定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當結合《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第1063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其次,如果被繼承人夫妻之間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應當按照該約定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被繼承人個人財產,這種約定應當是書面的形式。被繼承人去世後,被繼承人的配偶應當如實陳述是否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存在夫妻財產約定的,無論是否對自己有利,都應當如實提供書面證據,不得隱瞞。

第三,《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的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這裡的“一半”應當如何理解?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一半”應當為原則性規定,允許存在特殊情況時,配偶可以適當多分或應當少分,夫妻一方因死亡導致婚姻關係終止,與夫妻離婚導致婚姻關係解除,這兩種結果都必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能因為婚姻關係終止的原因不同而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標準上不同,在很多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平均分割的,比如說《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不能因為夫妻一方死亡,導致該多分的沒有多分、該少分的沒有少分。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第1153條是針對遺產繼承分割的特別規定,而《民法典》第1087條針對的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兩者屬於並列的關係,從前後文體系解釋角度,不存在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087條的空間,而且被繼承人已經去世,難以查明其生前是否存在過錯。所以,在遺產繼承分割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直接按照“一半”的規定進行處理,不存在例外情況。

第四,對於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要注意必須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應當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個人財產、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贈與進行嚴格區分,比如說未成年子女透過繼承或受贈獲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成年子女透過其上班工作勞動獲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等。

先析產後繼承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