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透過“共享法庭”成功調解消費合同糾紛“共享法庭”的聯絡法官和直屬分會工作人員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起糾紛進行分析,指出本案投訴人王某出示的“訂貨合約”單上,被訴商家在“交貨日期”中填寫了10月13日,而事後雙方在微信聊天裡被訴商家告知投訴人王某“提前45天通2023-01-08投訴商家分會15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