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觸碰女子臀部被拘10日,猥褻與強制猥褻的處罰有何不同?
構成本罪是否需要行為人出於尋求刺激或滿足性慾的動機,本文持否定態度,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的自己決定權,如果行為人出於尋求刺激或滿足性慾的動機,當然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但是,行為人並非出於此動機,如基於報復婦女的動機,在公共場所強行剝下婦
“酒後撿屍”你聽過嗎?你以為是佔便宜,實際上是犯罪
在本案中,何松已經造成小雅身體多處輕微傷,即使是犯罪中止也需要給予相應處罰
阿里女員工有過錯,但為什麼強制猥褻的判決是對的?
這為遊走在灰色地帶裡的職場酒文化敲響一記警鐘:酒別多喝,手別亂摸,女性的性自主權和人格尊嚴自始至終受到刑法的保護,違背婦女意志“揩油”、佔便宜乃至強行發生性關係,法律要管
當眾猥褻兒童的“情節惡劣”如何認定
【評析】對於本案中劉某是否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進而適用五年以上刑罰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