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是什麼?
盜伐林木罪中所稱的“數量較大”的起點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樹100至200株
林業案件相關知識(一)
計算材積應以立木蓄積為準,依據《一元立方木材積表》為計算標準,或二元立木材積公式進行計算
什麼是盜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哪個更嚴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我國刑法第345條第1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
盜伐他人林木補貼家用,福鼎一農婦被處罰
福鼎一女子為補貼家用砍伐他人所有林木因此獲刑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裘某玉在未經林木所有權人同意且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油鋸、草刀對白琳鎮部分山場的林木進行砍伐砍伐後的林木部分作為柴火使用部分出售得款2000元經鑑定被盜伐林木
盜伐林木行為能否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林木屬於財物,本案中徐某主觀上追求的和行為最終實現的都是林木的經濟價值,其行為危害主要體現在對林木所有權人的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故盜伐林木的行為亦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將其盜伐的林木作為盜竊所得的贓物,追究其盜竊罪刑事責任,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
梁a等盜伐林木案看盜伐林木與濫伐林木的區別
梁a等盜伐林木案看盜伐林木與濫伐林木的區別【案情簡介】2011年3月,G縣A村村民梁a,明知自家在本村B地的林地已出租給廣西H公司種經營管理的情況下,無林木採代許可證採伐該片林地的林木共計26立方米並運輸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