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林權證一人手握,盧申之和恩施州鶴峰縣林業局各執一詞
盧申之認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老山林證是假的主要證據理由如下:1、桃山村九組村民各戶自留責任山在2008年前進行了劃分,但未核發林權證, 盧申之的自留責任山界與向啟華自留責任山界無交界,即向啟華在盜伐盧申之林木的自留責任山周邊無自留責任山,且在
恩施州鶴峰縣村霸造林權證,惡意侵吞盧申之林權無人管
在鶴峰縣森林公安局立案調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向啟華利用一張空白未核發的老山林證,偽造了一張手寫的1984年的老山林證提交至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向啟華提供的假山林證為由,答覆我們有權屬糾紛(實際無糾紛),隨將案件判定為濫伐(實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