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的不是電視劇,是法條……
男記者以隱私照片威脅他人,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容易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嚴重的情況下男記者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1987年男子1萬元存銀行,存摺掛失後卻被冒領,起訴銀行要回1萬塊
周某在發現存款丟失之後,立即向銀行打電話掛失,確認錢還沒有被冒領,這並不是毫無理由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的行為,因為周某家距離銀行10公里,打電話時候已經4點,根本就不能趕到銀行,再加上營業員在和周某確認後沒有按照規定註明“口頭掛失”字樣
一個粗心大意,一個拾金不昧,一個見財起意,鄭州街頭上演“瘋狂的石頭”
再說王先生來到地鐵站地下通道後,忽然想起來箱子忘拿了,頓時急出一身冷汗,忙原路返回,急匆匆衝上站臺,見共享單車的車筐空空如也,他又連忙詢問仍在附近打掃衛生的環衛工郭大爺,郭大爺起初也是一頭霧水,後來意識到箱子可能被冒領了,於是向王先生說了方
買家網購時錯寫收件人電話號被別人冒領,我一通話立馬就追回
他推諉說:我們是按買家填寫的收件人電話通知、交付快件,我可以同快遞員幫你聯絡冒領人問問承不承認、願不願退、退還路費怎麼辦,還說以前發生這樣的事,都是訂單收件人到冒領人處自提,冒領人不願承擔送還路費,請你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