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無力賠償,損失如何挽回?
2018年9月,陳某再次因上述事故以自己車輛投保商業險的B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B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其損失111175
裁判文書生效後,當事人再次起訴,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另查明,B公司曾於2017年3月就同一案件事實在先提起訴訟,A公司在前案中作為被告提起反訴,並經本院一審、岳陽中院二審、湖南高院再審,最終判決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已到貨裝置款餘額(含改造費用)及相應利息
被告知“另行起訴”如何處理?
魏妮娜律師解答: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