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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採玉石灘砂石獲利100餘萬元 防城港多人被判刑

2022-05-23由 環京津網 發表于 林業

盜採沙石怎樣處罰

防城港市港口區企沙鎮玉石灘是當地有名的旅遊景點,每年吸引大量遊客前往觀光遊玩。但有不法分子開著剷車和挖掘機到這裡盜採海砂,致使原本美麗的沙灘遭破壞。當地某村原村主任黃某瑞多次糾集他人在玉石灘盜採海砂,從中獲利超百萬元。今年6月18日,防城港市港口區法院判處黃某瑞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

盜採玉石灘砂石獲利100餘萬元 防城港多人被判刑

2018年11月,記者在玉石灘見到海灘被盜採後留下高低落差。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鍾小啟/攝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瑞原來是港口區企沙鎮某村村主任。2016年初至2019年1月,黃某瑞在無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指派蘇某(已判刑)安排工人在本村旅遊風景區玉石灘盜採海灘的砂石,將清洗出的鵝卵石賣給他人。黃某瑞從中獲利51萬餘元。

除了賣鵝卵石,2018年1月份至2018年4月底,黃某瑞還僱請他人開挖掘機在玉石灘海灘盜採海砂,僱請被告人黃某興運輸海砂至洗砂場,僱請被告人黃某欽負責對外銷售洗出的石子。黃某瑞共得貨款16萬元,其中黃某欽分得9000元,黃某興獲運費8750元。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黃某瑞又僱請被告人吳某和駱某在玉石灘海灘非法盜採海砂,僱請被告人房某等人負責運輸、洗砂和銷售。黃某瑞共得貨款15萬餘元,其中吳某和駱某各得5000元,房某得2萬元。

2019年1月至5月,黃某瑞在玉石灘盜採海砂4620立方米,價值23萬餘元。

綜上,黃某瑞非法採礦的數額為100萬餘元。截至案發,被告人黃某瑞部分退贓,其餘被告人均全部退贓。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瑞違反礦產資源法相關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開採海砂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黃某欽、房某、吳某、駱某、黃某興明知黃某瑞非法採礦,而受僱提供勞務,獲取高額報酬,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共犯。黃某瑞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其餘被告人積極退贓,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最終,被告人黃某瑞犯非法採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其餘被告人犯非法採礦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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