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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越界仍開採礦石 破壞礦產資源獲刑罰

2023-01-02由 人民融媒體 發表于 漁業

私人可開採石礦合法嗎

本文轉自:三明日報

●羅 姮 陳玉招

案情:2018年8月15日,尤溪縣某礦業有限公司在取得尤溪縣梅仙鎮汶潭村上園白雲岩礦採礦許可證後,在該礦山以地下開採方式開採白雲岩原礦。2019年10月初,康某榮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明知開採礦石位置已超過採礦許可證核准的最低開採標高,仍安排工人使用火工品在該礦場65米標段工作面往下開採白雲岩原礦,並將部分越界開採的原礦銷售給尤溪縣某白石粉廠。2019年11月27日,尤溪縣自然資源局檢查發現該礦山被越界開採。經尤溪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及福建省196地質大隊鑑定,尤溪縣某礦業有限公司上園白雲岩礦被越界開採6950。29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278011。6元。

審理:本案經尤溪縣法院審理認為,尤溪縣某礦業有限公司、康某榮構成非法採礦罪,應予依法懲處,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刑罰。判決尤溪縣某礦業有限公司犯非法採礦罪,判處罰金三萬元;康某榮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禁止康某榮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礦產資源開採相關的活動;扣押違法所得278011。6元,由尤溪縣公安局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該院按照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事項向康某榮發出《礦產開採禁業令》,禁止康某榮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和礦產資源採伐的相關事宜。

評析:所謂越界採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採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採礦地點、範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採礦的行為。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依照刑法非法採礦罪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礦產資源開發關乎民生福祉和子孫幸福,若只圖眼前利益,不為子孫後代考慮,便是涸澤而漁,只有喚回青山綠水,才能再造金山銀山,福澤後代,讓青山綠水代代相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