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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官”手上有啥“令”

2022-05-21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林業

森林法院跟一般法院有什麼不同

本文轉自:浙江日報

《土壤生態修復令》

將土壤修復納入緩刑考驗內容,要求土壤汙染責任人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汙染土壤的生態修復,並設定修復後的風險管控期,在一定期限內負起風險管控責任,土壤修復及風險管控標準以環保部門認可為準。若未按要求進行修復,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森林資源保護督促令》

在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後,因相關義務未全面履行,法院依據申請或依職權,作出司法強制命令,責令當事人於限定時間和地點,按照給定森林資源修復方案履行補植義務,並規定培育成活率。適用於開墾、採石、毀苗、放牧等活動造成林木毀壞,濫伐林木、因失火造成森林資源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誌等破壞生態的行為。

《生態修復補植令》

涉林刑事案件發生後,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與林業部門、森林公安簽訂“補植復綠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後發出,責令行為人對所破壞的森林資源進行補種和養護。服刑期間,對照給定規範,將復綠補植成效納入緩刑考核,督促行為人在規定有效期內,按照規定植被覆蓋率,完成被毀山林復綠補植工作,發揮刑事審判懲罰教育功能。

《野生動物保護令》

要求非法獵捕人擔起保護野生動物的公益責任,以彌補因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倡導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環境的新理念。可責令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在案發區域附近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宣傳牌,並每月在案發區域附近按照限定時間和頻率巡邏。司法社群矯正機構將對被告人定位定時進行考察,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直至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