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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超範圍佔用林地進行瓷土開採,對林地造成破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2022-05-19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非法佔用林地最高判什麼刑

非法超範圍佔用林地進行瓷土開採

對林地造成破壞

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非法超範圍佔用林地進行瓷土開採,對林地造成破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案情回顧

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黎某弟超出其所辦理的《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同意的範圍,非法佔用了肇慶市國有清桂林場的部分林地,並僱請陳某江等人在其所非法佔用的林地上進行瓷土開採活動,面積達30。2畝,造成被佔用林地內原有植被被毀壞,原有山體地形地貌被改變,林地的林業種植條件被破壞。

法院判決

廣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弟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的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發後,被告人黎某弟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廣寧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1日依法公開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黎某弟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非法超範圍佔用林地進行瓷土開採,對林地造成破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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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所謂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農用地的保護關係到億萬國民和子孫後代生計,正確適用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於打擊土地犯罪、保護土地資源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目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刑法》第342條規定: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342條所禁止的行為是“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這個行為的核心是“非法佔用”,在非法佔用的基礎上再“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只有具有這一客觀要件才構成本罪。聯絡本案,被告人黎某弟佔用了《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同意範圍外的部分林地,已構成了非法佔用,並在非法佔用範圍內進行瓷土開採,構成了“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的事實,而且導致該林地原有植被、林業種植條件和地形地貌被毀壞,因此構成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砂、採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圖片 | 來源網路

非法超範圍佔用林地進行瓷土開採,對林地造成破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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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非法超範圍佔用林地進行瓷土開採,對林地造成破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