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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2345”| 非法佔用農用地判刑還賠“生態賬”

2022-05-14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林地取土幾畝違法

落實“2345”| 非法佔用農用地判刑還賠“生態賬”

日前,武夷山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衷某斌、安某有期徒刑的同時判令賠償生態修復費和生態服務功能費,並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案情回顧:

2020年2月,被告人衷某斌為了搭建採礦安全平臺,將武夷山市洋莊鄉大安村某山場(國有林場)的花崗岩礦山進行整理及道路修復,在未辦理山場林地徵佔手續的情況下,仍安排安某組織工人,以挖掘、爆破的方式,非法挖毀並佔用某山場林地23。2畝。

法院審理:

被告人衷某斌、安某擅自挖掘林地,嚴重破壞生態公益林地的土壤結構及種植條件,造成生態環境資源和生態系統平衡遭受不良影響,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衷某斌、安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各處罰金10000元;並賠償生態修復費244178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454000元,共計698178元(已繳納),在南平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生態資源保護關係國家大計、民生福祉,衷某斌、安某的行為不僅觸及我國刑法,還應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和責任保護林地資源。

武夷山法院將持續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打擊盜伐濫伐林木、 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守護綠水青山,為保護生態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落實“2345”| 非法佔用農用地判刑還賠“生態賬”

普法小貼士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關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供稿 | 祝金妹

原標題:《落實“2345”| 非法佔用農用地 判刑還賠“生態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