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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自己花錢裝修,房東還要求賠償?

2022-05-12由 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林業

租的房子裝修了房東應該賠錢嗎

租房自己花錢裝修,房東還要求賠償?

張某從河北來天津打工已有十多年,這十多年間一直租住在李某的出租屋內。五年前張某與妻子王某結識,為了讓王某和自己居住,張某沒有通知房主李某就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張某在裝修過程中對房屋的結構和佈局做了一定的改變,總共花費了5W元。去年張某終於下定決心籌錢買房,在天津市西青區購置了一套二手房。夫妻倆滿心歡喜地搬進了屬於自己的新房,但在今年三月份卻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房東李某起訴張某要求其將自己的房屋恢復原狀,並且賠償損失。

根據《民法典》中關於添附制度的規定,張某與李某在租賃合同中對裝修並沒有約定,裝修物已附著於房屋之上,強行對裝修物進行拆除將無法再行使用,不僅不利於發揮物的價值,還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張某裝修時並沒有通知李某,負有一定過錯,裝修物之所有權應該歸李某更為合適,同時李某就裝修費用給予張某一定的補償。

上述案例是法院對添附制度的應用,到底什麼是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基於某種原因致使原屬數人之物結合為或加工為一個新物,包括附合、混合、加工,其中附合、混合為物與物的結合,加工為勞動與與他人之物的結合。添附是所有權喪失、取得的重要原因。

形成添附的原因主要有加工、附合、混合:

加工:指將他人的物加工製造成新物。加工是一種事實行為,是勞動與物的結合,包括勞力、知識技術與時間的投入。比如在他人的紙張上作畫成為藝術品,或將他人的玉石進行雕刻成為佛像等。

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在一起無法分離或者不宜分離。比如誤用他人的漆刷了自己的牆。

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摻合、融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比如誤將兩人的米混合在一起、誤將兩人的油混合在一起等。無法識別,或者雖有辦法識別分離,但識別分離會花費過多成本,超過物本身的價值。

簡單舉個例子來說,今天我炒了一盤宮保雞丁,炒菜用的肉是對門鄰居剛買的,這道菜炒熟了之後誰有權吃?

《民法典》規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而我們上面舉的例子——炒菜,其實就是混合,那宮保雞丁該歸誰呢?

看炒菜的時候和鄰居是怎麼約定的,如果當初兩人約定了,一起吃,那就是我們兩個人的。如果沒有約定,那就看法律,法律沒規定,怎麼辦,看誰有錯,照顧無過錯方。比如,我炒菜沒錯,鄰居的肉卻是我從鄰居家家偷拿的,那這道宮保雞丁就該是鄰居家的。如果我偷拿的行為給鄰居造成了損失,我還要賠償。例如那肉本來是鄰居用來喂他養的的哈士奇的,結果哈士奇沒吃到肉餓死了,我還要賠償鄰居的損失。

混合,若能區分主物與從物,則混合物歸該主物的所有人所有,如甲的咖啡與乙的白砂糖混合後,由甲享有之;若不能區分主物與從物,則原則上由各動產所有人共有,其份額依混合時的價值比例而定;一方有過錯的,可以歸屬於另一方。

如果是加工呢?

朋友花10萬買了一塊玉石,我借過來,找玉雕大師花費15萬雕刻了一尊佛像,朋友很不滿,讓我把原石還他,這時候該如何區分所有權?

因為我的加工費用(15萬)高於玉石的價值,所以佛像應該歸我所有,同時對朋友的原料花費(10萬)進行賠償。反之亦然。

對於加工,原則上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屬於原材料的所有人;除非加工行為對加工物價值的形成比原材料本身對物價值的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時,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

對於附合則需要分三種情形討論:

1。我用鄰居的油漆刷了自己的桌子,對於新桌子,油漆只有附著在桌子上才有價值,所以油漆是桌子的從物,桌子是主物,新桌子應該由主物的所有人所有。

上述屬於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即不同所有人的動產與動產之間附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費用過高,例如以他人宣紙補糊自己的孤本書頁,但將他人釦子縫於自己的大衣者則不屬於。根據以上規則,若能區分主物與從物,則附合物們歸主物的所有人所有,如果不能區分則按價值份額共有。

2。本文開頭所舉的裝修租賃房屋則屬於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上,前者成為後者的重要成分,需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才能分離,多發生在建築或種植場合,一般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動產所有權因此而消滅。

3。我見鄰居甲某外出打工多年未歸,以為他不會再回來,便在他空置的宅基地上蓋了幾間平房,平房剛建好,甲打工掙了一大筆錢從城裡返回來,欲定居成家。該平房應歸誰所有?因為宅基地不屬於我,我建房的時候也沒有經過鄰居的同意,屬於有過錯的一方,所以房屋應該歸鄰居所有。但鄰居需要補償我建房的費用。

此例則屬於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常見的情形主要有: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來的樓房平臺上加蓋一層樓房或者新建一間房屋等,如增建房屋與原不動產價值懸殊時,附合物的所有權歸原不動產所有人;如價值相當,應由雙方當事人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權,一方有過錯的,也可以歸另一方所有。

添附制度已經介紹完了,但大家要注意的是添附適用的前提是合同中對添附沒有約定,如果有約定需要按照約定處理,所以大家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相關條款,如果對合同中哪一項條款不理解,一定要請對方解釋清楚,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免因此造成自身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