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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酒後駕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2022-04-26由 舍支說法 發表于 林業

喝啤酒可以吃荔枝嗎

我國對酒後駕車的處罰越來越嚴重,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也已經成為駕駛員的共識。但很多朋友不知道的是,有些明明看似與自己無關的行為,也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今天咱們就來聊聊,哪些行為看似與自己無關,卻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呢?

沒有酒後駕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1、“幫助型共犯”明知對方飲酒了,仍將車輛出借給他的,屬於“幫助型共犯”。因為這屬於為飲酒人提供了工具上的幫助,依法將按照危險駕駛罪共犯論處。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小劉與小張是多年未見的老同學,兩人在某商場相約後,頗為激動,相約到KTV,喝酒敘舊。兩人一起飲酒到凌晨。小張感覺自己不勝酒力,便讓小劉開車把自己送回家,還把自己的車鑰匙交給了小劉。小劉開到一半醉意上頭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經檢測,小劉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

沒有酒後駕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最終經法院審理認定,小張明知小劉大量飲酒,卻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小劉駕駛,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其中,張某為劉某的危險駕駛行為提供了工具,屬於幫助犯

,構成危險駕駛罪。

2、“合駕型共犯”,還是用上面的案例來舉例,如果小劉與小張在開車回家的路上,兩人分段駕駛,這種行為就屬於合駕型共犯。

3、“放任型共犯”,放任型共犯也可以理解為,勸酒型共犯,在明知對方會駕車,仍然極力勸促其飲酒的。當駕駛員因酒駕或者醉駕行為給他人生命健康造成威脅或者造成財物損失,被交警部門查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那麼勸酒人依法也當按照“危險駕駛罪”論處。

沒有酒後駕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4、“教唆型共犯”教唆型共犯,體現為“明知駕駛員飲酒,命令或者脅迫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這一條很好理解,知道駕駛員飲酒,不但不勸阻,反而威脅、教唆其開車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按照“危險駕駛罪”進行處罰。

最後提醒大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要守法駕駛、文明駕駛,增強安全行車意識,保護他人也是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