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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2022-04-25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林業

世界上有什麼草民

原創 蘇力 北京大學出版社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即便只是來自於影視劇的耳濡目染,我們也能很明顯地感受到,在古代中國大多人自稱為草民、庶民、村民……作為“被愛如子”的沒有自主性的存在。“沒有公民”,而這也是民國之後許多知識分子認為的,舊中國黑暗和落後的癥結所在。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其實,作為舶來品的“公民”的歷史則要悠久得多。它起源於歐洲的古希臘、羅馬時代。那時,希臘各城邦在民主政治雛形的基礎上出現了“公民”一詞。可是,即使在號稱民主搖籃的古希臘,“公民”依然是個稀罕物。

而當歐洲進入封建時期後,稀罕的“公民”還來不及發揚光大就隨著奴隸制之上的民主共和制一起湮沒於歷史長河中長達千年。直到近代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公民”一詞才重新被發現、被詮釋並得到普遍使用。而這,才是我們如今使用的“公民”。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公民”一詞既是舶來品,自然就有人質疑古代中國為何沒有如此概念,繼而質疑中國古代制度的缺失,認為中國自古就無民主可言。這樣的說法肯定是不準確的。

今天,我們就跟著長江學者蘇力教授的腳步,一步步揭開這一問題的面紗,瞭解中國古代的歷史真實。

有“國人”而無“公民”

因為是農耕大國,中國曆代王朝的開創通常是,也只能是,由某個地域的政治精英集團為核心,以攥沙成團的意志來提供。在王朝更迭的社會大動盪中,百姓最多也只是政治精英的追隨者。在非常有限的意義上,他們也算參與了國家政治,但無論如何也不像現代國家的公民,不像古希臘城邦或中世紀義大利城邦的公民。

村落共同體的普通農人,極少數政治精英除外,幾乎全都無法積極能動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更無法以參與的方式影響政治決策。他們只是“國人”,是天子、君主或皇帝治理下的百姓,是以種種字首組構的各種“民”,如子民、臣民、黎民、草民或小民,甚至可以是更大範圍的——天下的——“蒼生”或“生靈”,但他們不是公民。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但這異端嗎?非也。在人類歷史上,其實這是常態。韋伯曾指出,近代之前,伊斯蘭世界、印度和中國,都不曾有過公民。但在歐洲人到達並建立殖民地之前,非洲、澳洲以及南、北美洲,又何嘗不是如此?公民從來就是個地方性概念,地方性知識。

所以,在今人看來歷史中國的種種法治憲制不健全的“問題”,其實與傳統中國有沒有“公民”概念以及相應制度基本無關。把歷史中國法律制度的一些實踐問題簡單歸結——無論歸咎還是歸功——某個“沒有”上,邏輯很荒謬。

但我們必須以某種方式來討論歷史中國中的普通人。他們確實極少能動參與政治,但他們在歷史中國從來不是可有可無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更多是孟子的理想;但不可否認的是,“水則載舟,水則覆舟”,“民意”“民心”一直是歷代皇帝和政治精英的關注,是任何王朝政治治理的重要憲制約束。中國歷史上的許多制度實踐,都在不同程度上,追求順民意,得民心。

一旦把“國人”或“百姓”當成“公民”,即便是比喻,也會剪裁、切割中國經驗,非但扭曲甚至貶低了中國製度,更糟糕的是,還會強化“公民”作為理論概念的天經地義或放之四海而皆準。

古希臘“公民”與古代中國“村民”

只要不是特別矯情古希臘時期各城邦的政治經濟社會特點,僅就個人的歸宿感和參與度而言,所謂古希臘城邦公民大致相當歷史中國某村莊的成年男性村民(通常也是家族成員),或五口之家的家長。

他一定是屬於某個村莊和家族的,這意味著他對這個村莊和家族有責任和義務,但也會受村莊和家族的保護,當他遇到難處時,可以向、也會向村莊/家族求助;在村落/家族中,受“父慈子孝”和“長幼有序”等原則指導,他也會享有與其身份相當的權益分配,包括在村落/家族中的身份等級。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但古希臘城邦的公民與中國的村民也有一些重要區別。區別之一是,歷史中國的村莊/家族從沒實踐過民主制。中國村民在村落共同體中很少參與管理村落,村落更多是由有威望、明智且公道族長或長輩老人治理的,實際上是一種“長老統治”。

區別二是,中國村落之所以這種特點,因為完全以農耕為基礎的中國村落通常不可能太大,這就導致農耕村落的村民之間有更多血緣關係。

區別三,中國的村落從來不構成一個政治體,它只是中國這個超級政治體的最基層的一個部分。而古希臘的城邦,即便再小,也是古希臘文明中的一個獨立的政治體。

這就決定了,古希臘城邦公民在參與城邦活動就是參與國家的政治活動,而中國的村民,由於長老制,他只能有限程度地參與村裡的事務,卻幾乎永遠不可能有效參與那個超級政治體——中國——的政治生活。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旁人或後人會視這些普通村民為國人。但這只是旁人對他們的身份追加,便於旁人或後人在某一層面來描述他們。在當時的皇權話語中,歷史中國的農民可以是“子民”或“臣民”或“小民”或“草民”或“黎民”或“百姓”,卻唯獨不是“公民”,因為除了繳納稅賦或服兵役外,他們不以也無法以其他方式自覺能動地參與國家政治。

若真要同古希臘羅馬的,而不是現代的,“公民”矯情,“子民”或“臣民”這類概念非但更具包容性,更重要的是它們完全沒有與近代之前西方“公民”概念相伴的那種固定的身份等級區分和歧視。

雖有皇權色彩,“子民”和“臣民”,卻包括了被希臘以及近代西方的“公民”概念排斥的女性、兒童以及一些有色人種,也包括了中國皇權治理疆域內任何歸順和未歸順的人。因為“順民”意味著有“非順民”;甚至諸如“反賊”、“國賊”和“奸人”這類概念,也都隱含承認了,王朝力圖捉拿予以懲罰的這些人也是國人。

古代“國人”享有的權益

自秦漢以後,在統一的農耕中國這個大共同體內,各地民眾,雖不是近現代法律上的“公民”,只是國人,但如果較真,可以說還是大致享有了當時社會條件下與現代“公民權”相似的基本權益。

和平和安寧是百姓作為“國人”——往往限於農耕區——享有的由國家無差別提供的最重要、基本和普遍的公共品。從功能上看,這就是對國人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保護之一。但這是西人的說法。在中國文化中,百姓並不這樣概括、理解或表達。在他們看來,甚至至今絕大多數中國人仍如此認為,最重要的是保護了家庭,相對小的家庭。因為,對於不信宗教的中國百姓來說,家庭幾乎是一個人生命全部意義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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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和安定的另一普遍保證是在農耕地區代表皇權的行政/司法。這些今天我們名之“行政主官”的官員在各地的首要職能其實是裁判各種告訴的糾紛,抓捕並懲罰犯罪,保一方平安,而不是其他什麼行政。

當然,若同現代國家相比,歷代王朝為民眾提供的這種難說司法或行政的保護很微不足道。但這主要不是因為不為,更多是不能。因為國家財力人力有限,也因為資訊有限或不可靠——“清官難斷家務事”。但這也會帶來一種好處,一種客觀上的分權。“皇權不下鄉”客觀上促成了“齊家”,讓村落共同體來更多應對對於廣大普通農民最常遭遇的社群內糾紛。

不僅鼓勵和表彰父慈子孝、長幼有序和男女有別,對違反者予以制裁,以此來促成村落共同體,歷代王朝總體上一直還會,為了更有效的政治治理,以各種方式打擊豪門世族勢力,促使農民從家口較多的大家庭逐漸變成以五口之家(“戶”)為典型的小家庭。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五口之家”的“戶”對於百姓意義重大。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治理功能就是,可以保證各戶稅賦的大致公平,即便每戶人口數量會有所差別。因此,雖指涉不同,但僅就制度而言,“戶”與古希臘限於成年男子的“公民”的功能相似,都是一種勾連“國”(城邦)與“家”的制度。“五口之家”是一個相對便利的用作在全社會分配利益和責任的基本單位,經此,每一代王朝就有可能務實和可行地,讓全國各地的每戶農家,都享有在當地看來大致相近的“皇恩”,承擔在當地看來大致直觀公道的稅賦勞役。

對於大國來說,這個當地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就人性而言,每個人都更關心自己受到的對待是否與同自己身邊的人“同等”,而不是與某個八竿子打不著的陌生人是否同等。重複一句,“就實踐而言,人註定是地方性的。”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我們只勾勒了基於國人身份的,因此是普遍的,收益或負擔分配。但在其他一些方面,歷代中國王朝,也特別強調按個人的賢能,來分配其他一些有價值的物品,其中最重要是官職、社會地位和榮譽。也確實有極少數看似理應依據個人賢能分配的有價值物品,實際分配是違背平等原則的。但這也往往有其他務實的,在當時看來有一定甚至充分正當性的社會考量。

百姓從村落獲得了什麼?

我們還必須考察普通百姓作為村落共同體的成員能從村落獲得些什麼,是否基本公平和合理。

這對百姓來說更重要。村落共同體內的分配往往更具體,更直觀,更實在。普通農人在此朝夕相處,通常有血緣親緣關係(家族或宗族),相互知根知底,相關規矩也大都是從祖上傳下來的,涉及的往往是非常具體實在的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的“權利意識”或“平等意識”或“嫉妒心”都一定更強。因此,孔子當年就告誡“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他說的“國”和“家”分別是春秋時期諸侯的國和卿大夫的家,是有一定血緣基礎的地方性或村落共同體,是熟人群體。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一旦落實到村落,一方面,我們首先會發現,這裡的利益分配和保護機制確實與由公民組成的城邦顯著不同。最大的不同是,在古希臘的城邦內,儘管公民相對於非公民是一種特權,公民中有窮人和貴族的區別,但在許多儘管不是在一切問題上,公民是平等的。但在村落共同體中,血緣是構成村落共同體的基礎,由於輩分不同,由於長幼不同,這就令村民相互之間是不平等的,沒法平等,甚至也不能平等。

但並非所有的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相反在村落中,這種不平等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必須的。在家庭和血緣群體內部,許多問題的處置應對就不可能僅僅基於個人權利。在農耕村落(血緣)共同體中,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父慈子孝、兄弟間長幼有序以及男女有別;利益和責任的分配往往甚至更多依據這些原則,而不只是平等的原則。事實上,在任何可能持續存在下去的最公平的現代政治社會中,羅爾斯就曾雄辯證明,除平等原則外,一定要有差別原則。

歷史中國的村落就是一個社群主義共同體。這種社群主義實踐在村落社群的血緣群體成員之間保持了大致公平,但這又為系統地歧視外來人創造條件。

這種社群主義實踐也會影響國家制度的實踐後果。歷代王朝往往會依據個人賢能向普通百姓分配榮譽和地位,“旌表”;但在村落共同體中,這種榮譽事實上往往由家庭或社群分享。無論是立牌坊,樹碑立傳,爵位繼承,甚或邊疆治理中世代繼承的土官職如土司,最初都是針對特定個人的,但在地方社會實踐中卻可能變成社群或家庭的財產或榮光。這種“光宗耀祖”或今天的“榮譽屬於集體”的傳統在中國社會非常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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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社群本位的實踐在歷史中國有足夠合理性。就絕大多數農耕家庭來說,也未必有雄厚經濟實力供養每個男孩求學;即便有,父母也會有分散投資風險的考量,即希望透過混合投資來確保穩定的收益。從社會層面看,即便一家幾個男孩都“學而優則仕”,也是美談,但這客觀上會擠壓他人或其他地方的人的參政機會,不利於大國精英政治中必須兼顧的地方“代表”因素。此外,家庭和家族中“一榮俱榮”“知恩圖報”的實踐,在一定程度上,會彌補在家庭社群本位下利益受損的成員。

還必須注意,現代社會確實強調個人本位,直接主張公民的個人權利,但個人本位並非無條件的最佳選項。個人本位的分配不一定總是可行的,即便可行,也未必社會後果總是最佳。

以上分析會令我們理解歷史中國,之所以常常以家庭本位,或是以村落家族為本位,一定不是因為什麼抽象的文化,更可能因為,歷史上的農耕中國最基層的社會共同體是村落,最基本的生產生活單位/企業就是小家庭或“戶”。這個社會現實,至少在許多問題上,令以家庭或家族為本位更為便利。不顧經濟社會語境的強調個人權利也許會改善某些個體,但可能令社會或群體的結果更糟。

沒有“公民”不等於沒有公正

公民缺失不必然構成憲制殘缺,這就是歷史中國一系列地理、政治和社會條件打造的中國憲制常規。有或沒有公民概念,事實上,都不能令當時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普通國人的日常生活,相對於他們可能相遇的其他人,有什麼意義重大的變化。

他們不會因為是公民,就能從國家那裡獲得額外的權益,但也不會因不是公民,就無法享用這塊土地上的和平安寧,行政司法,或不被允許參與科舉或出任官員。

事實上,真要在這片疆域上建立一種基於公民概念的政治社會區別對待的制度是不可能的,不可能不是因為歷史中國的國人反對歧視,而是歧視的成本太高昂了。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在社會生活層面,公民概念有無對普通人也沒有什麼影響,既不可能縮小,也不可能擴大兩個熟人或兩個陌生人之間既有的心理距離和信任。一個沒用的概念從一開始就不會發生;即便當初曾因有用發生過,也會因後來無用而被廢棄,或是被挪作他用。公民概念在歐洲中世紀就有過這一悲慘經歷。

還有兩點更深的寓意。首先,沒有公民或公民權利、個人權利乃至人權的概念或語詞,一個社會,甚至任何社會,都不會因此就真的就不講道理,不公正了,人們就不知道為“為權利而鬥爭”了。權利感是一種本能,它不是語詞的產物,而是不同時代的人可以用它來創造各種語詞,各種話語。平等感也是如此。

與此相關的另一點則是,即便沒有公民、公民權利或個人權利之類的概念,一個共同體,無論大小,也一定會遇到這類麻煩,自然也就必須以某種制度方式應對回答這類麻煩,這些爭議。

因此,雖沒有公民概念,但無論在國家政治共同體層面,還是在村落共同體層面,歷史中國對無論作為國人還是作為村民的普通中國人都不存在系統性社會分配不公。這個說法是節制的,其實也承認,在農耕中國,個別的,偶發的,非系統的不公一定存在,長期存在,值得認真對待。

但這種不公任何社會都難以消除。這個世界本身從來沒有允諾,也不可能令,一切有價值的物品,無論金錢、地位、環境,還是配偶或孩子的社會分配都將平等和統一,無需個人努力,沒有幸運或不幸;也從沒允諾每個人的天賦,無論智力、體力、身材、相貌、性格乃至壽命長短,都將相同。

即便有公民概念,即便有基於個人權利的制度,也不可能防止,甚至未必真能減少人類的這類幸運或不幸。應當記注,合眾國當年的憲法文字曾納入了公民,其結果卻是系統拒絕了黑人作為美國人/公民的資格。

綜上所述,歷史中國未產生公民概念,這並非一種智識上或制度的“缺失”。公民概念是城邦的產物,作為一種特權,也是一種區分和歧視。

在農耕大國,除極少數政治文化精英外,普通百姓通常只是作為歷史中國的自在但並不自覺的成員——國人,同時也作為其生活村落的更為活躍的成員——村民,這種身份制度是大國的必然。

雖然沒有公民以及相應的公民權利制度,歷史中國也還是以獨到的方式大致公正系統有效處理了百姓在國家和村落這兩個共同體中的分配正義問題,只是沒有依據公民個人權利的概念或話語體系。

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

-End-

編輯:山鬼 黃泓

觀點資料來源:《大國憲制》

原標題:《中國古代有草民、黎民、庶民……為什麼沒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