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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吐槽”商家?不算侵犯名譽權!

2022-04-24由 南方新聞網 發表于 林業

怎樣才算損害名譽權

南方日報訊 (記者/焦瑩 通訊員/鄭彩娟 包翠婷)日前,英德市民徐某發現其在建材店訂購的陶瓷出現破裂,認為瓷磚質量有問題,雙方協商不妥產生糾紛後,徐某在微信朋友圈、業主群釋出訊息“吐槽”商家。而後,該商家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將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0萬元。

近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該商家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瓷磚破裂引糾紛

2019年9月,徐某在英德一建材店處訂購了某品牌陶瓷等裝飾材料,隨後該建材店將部分陶瓷送至徐某指定裝修地點。在裝修的過程中,徐某發現部分瓷磚出現破裂,其認為是該建材店提供了質量不合格的瓷磚,當向該建材店反映問題時,建材店認為是徐某的裝修工人操作不當導致瓷磚的破裂,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隨後,二人經過多次協商都未得出滿意的處理辦法,更因此事發生了衝突,徐某便透過網路、消費者委員會等渠道投訴了該問題,在未得到滿意答覆時,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及其新屋所在小區業主群吐槽該商家,釋出了“英德某建材店瓷磚破裂”“商家不願配合解決”“態度惡劣”等字眼的訊息,並附瓷磚破裂照片及與商家微信聊天截圖。

此訊息釋出後,該建材店接到已在其處訂購建材的部分客戶要求退貨退款,該建材店店家認為是徐某釋出在網路上的資訊對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名譽(商譽)損失,故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法院審理原告訴訟被駁回

英德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此案原告是個體商戶,與公民名譽權相比較而言,侵犯個體商戶名譽權的表現形式多為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個體商戶商譽,在公開的媒體上發表內容不實的文章或者進行有失公允的評論等。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當原、被告產生產品糾紛時,商家並未積極地給被告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而是種種推辭;對於經營者來說,當產品發生糾紛時應以完善自身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為根本出發點,對消費者的批評與評論應具有一定的寬容度。再者,被告徐某在微信朋友圈釋出的資訊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只是帶有個別的批評字眼,其並未透過惡意歪曲事實以達到誹謗或詆譭該商家名譽的目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原告名譽權,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駁回後,該商家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法官提醒,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和在生活中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透過網路發表言論表達自己的情感訴求,從而達到維權目的。但需注意的是,網路並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線,公民在網路空間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如確實侵害了他人的聲譽,構成侵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