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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8.2元人犯給養費被挪用,與看守所打4年官司,最終放棄

2022-04-07由 王法儀 發表于 林業

看守所裡訂貨是指什麼

“78。2元人犯給養費被挪用,打4年官司值得嗎?”浙江溫州,黃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在被關押期間,發現自己的78。2元的日用品費被無端扣除。黃某找到看守所卻被告知收費該費用被用合理合法。黃某很不服氣,在信訪舉報無效後,連續四年提起行政、刑事、民事賠償都被駁回,最終申訴至省高院。最終相關人士找到黃某表達歉意希望能夠撤訴,黃某最終撤訴並得到了78。2元的“補償款”。(來源濟南時報)

男子78.2元人犯給養費被挪用,與看守所打4年官司,最終放棄

很多人不知道,其實罪犯在監獄或者看守所是有一定的生活補貼的,但是這種補貼是非常少的。像本案中黃某雖然不在監獄,但是被拘留的性質屬於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服刑也能獲得相應的補貼。

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人犯給養費和修繕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帳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使用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開支,嚴格審批手續。

這些錢也不是隨便就能使用的,除人犯伙食費以外,一次使用經費二百元以內的,就需要由看守所所長批准;如果是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處長批准。所以這些錢的使用還是很嚴格的。

男子78.2元人犯給養費被挪用,與看守所打4年官司,最終放棄

至於本案中,黃某的78。2元的給養費被使用,究竟是出於正常原因還是非正常原因,我們現在是不得而知。但是,黃某作為一個服刑人員,為了自己的正當權利能夠連續4年不斷地尋求救濟,這種精神是值得鼓勵的。

但是,實話實說,如果四年時間完全為了這個訴訟,就顯得有些得不償失。他去打行政或者民事訴訟還可以理解,去打刑事訴訟就明顯有些不合適,甚至是有些浪費資源。

或許黃某自己也覺得長此下去不是辦法,即便是高院受理,最終還是在有關人士的道歉下撤回了申訴。錢是拿到了,但這些年付出的時間精力太多了,有些得不償失。

男子78.2元人犯給養費被挪用,與看守所打4年官司,最終放棄

當然,正如黃某所說,“只有老百姓的維權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才能促進行政機關執法更加規範化、透明化“,如果真的存在挪用服刑人員給養費的行為,那就必須查下去。

小知識補充,犯人的給養費內容很豐富,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專案的費用。所以說這筆錢還是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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