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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範圍

2022-03-25由 北京京坤拆遷律師 發表于 林業

農村河道屬於集體土地嗎

作者: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詳解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範圍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將全體農村村民抽象為農村集體,然後以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以代理管理的方式,由集體共同享受對一定範圍內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一個抽象概念,即農村村民集體。農村村民集體既不是全體村民,也不是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度在社會主義過渡階段創造性的概念,社會主義的的最終目標是全民所有制。以下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範圍。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如果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則屬於國家所有。這裡所說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透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範圍不完全列舉如下:

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是指的農村中包括有建築物和沒有建築但是用於修建農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山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栽種樹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2、經依法批准的鄉鎮、村公共設施、道路、水利等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集體組織使用集體土地的收益來進行公益設施建設,讓每個集體成員享受到公共服務,設施利用地屬於集體所有。

3、由農村村民集體統一開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在承包人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與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後,可以取得集體土地的經營使用權,而“四荒地”依然屬於集體所有。

4、由農村村民承包經營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灘塗等。承包經營權即是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承包地,集體組織在授予承包經營權後,無論是申請人自己經營還是流轉經營,集體始終享有所有權。

5、集體經營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獨自興辦鄉鎮企業或者聯營企業,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